张智勇律师:填错一张申报表背上诈骗罪,最高法直接改判无罪
办理经济犯罪、涉企刑事案件这些年,张智勇律师接触过大量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家属,大家普遍有同一个焦虑:申报政府技改、产业扶持补贴时,申报材料存在不规范、部分信息不实,补贴资金也顺利拨付到公司账户,后续资金使用又没能严格按照申报文件的专款要求执行,是不是直接就能定性诈骗?
这种担忧并非凭空而来。实务里很多同类案件,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往往很直观,很容易直接用结果倒推行为性质:只要企业提交过有瑕疵的申报材料、财政资金实际发放到位、资金使用偏离申报用途,就推定企业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金的故意,直接以诈骗罪定罪。
但今天我不想空泛罗列法条,也不单纯输出个人辩护观点,张智勇律师拿一份有终局效力的权威文书和大家拆解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 3 号再审无罪判决书。这是涉企补贴类诈骗案件里极具标杆意义的判例,原审一审、二审均认定个人、单位诈骗罪成立,案件进入最高法再审程序后,直接撤销全部有罪判决,改判当事人、涉案企业全部无罪。
所有经营企业、申报过各类财政专项补贴的经营者,都值得静下心读懂这份判决。它打破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材料有问题 + 资金到账 = 诈骗"的简单定罪逻辑,清晰划清了企业经营行政违规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边界
一、表面证据看似铁证如山,普通人看了都会认定构成诈骗
先还原案件基础事实,看完就能理解,当初两级原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在表象层面确实有充足的理由支撑。本案核心争议标的是一笔 3190 万元的国债技改贴息专项资金,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的逻辑,也是当下大量骗补类案件通用的定罪思路,主要有三点事实支撑:第一,申报主体与合作路径存在明显瑕疵。涉案企业本身是民营企业,却借用国有企业下属平台的名义申报专项贴息,并非以自身主体直接申报;第二,整套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不实、不规范内容,为贴合申报标准拼凑、修改了部分资料,并非全部真实完整;第三,大额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没有严格遵照申报文件载明的技改专项用途使用,资金流向与申报规划存在偏差。
单纯把这三件事摆在一起,不管是普通老百姓,还是基层办案人员,很容易形成统一判断:企业明知自身申报路径不合规,刻意提交存在虚假内容的材料,套取国家大额补贴,拿到钱之后又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主观上明显存在骗取资金的想法,诈骗行为板上钉钉。也正是基于这套表面事实链条,原审两级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从行为表象来看,完全契合大众认知里诈骗的行为特征。
二、最高法再审推翻有罪结论:不盯着表面瑕疵,重点核查三层核心法定要件
最高法再审审理的核心突破,就是跳出了"以结果倒推犯罪"的片面审判思维。没有局限在材料瑕疵、资金使用不规范、款项已拨付这些外在事实,而是回归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逐层核查,最终纠正原审有罪认定。
很多经营者不清楚,诈骗罪成立不能只看有没有虚假行为、有没有拿到钱款,必须同时满足三层缺一不可的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虚构、隐瞒足以影响审批结论的关键事实;二是审批主管机关因该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资金;三是行为人自始至终具备将涉案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结合本案,最高法的裁判说理,刚好对应拆解了企业补贴类案件的无罪核心逻辑。
1. 评判行为必须结合案发当时的政策背景,不能用事后标准苛责过往经营行为
原审裁判存在一处关键偏差:单纯以申报主体挂靠国企、材料存在瑕疵,直接认定企业自始不具备申报资格,推定企业从一开始就有骗取贴息资金的犯罪意图。最高法对此作出明确纠正:判断一项经营申报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必须严格对照行为发生时段有效的法律法规、产业扶持政策,不能用后续更新、收紧的监管标准反向评判过去的行为。案涉贴息资金申报阶段,国家相关政策并没有明文禁止民营企业依托国企合作平台申报国债技改补贴,企业申报的技改项目本身也完全契合当时国家鼓励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的导向。简单来说,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虽有不规范之处,但不属于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为,企业并非完全不具备申报资质。仅凭流程瑕疵、材料不完善,无法直接推定企业存在骗取国家资金的主观犯罪故意。这里也要补充一句,本案的政策宽松背景具有时代特殊性,不能直接类推当下所有补贴申报场景,如今各类专项补贴对申报主体、材料真实性的监管标准更为严格,切勿直接照搬本案模式操作。
2. 认定诈骗的关键不在于材料有无瑕疵,而在于审批部门是否被虚假信息误导
这是绝大多数财政补贴类案件最容易被忽略的核心抗辩点。普通诈骗案件成立的关键一环,是被害人受到虚假信息误导,产生错误认识之后主动处分财物;如果财产处分主体全程知情,并未被虚假陈述蒙蔽,即便行为人存在轻微不实表述,也无法满足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放到贴息资金案件中,负责审核、拨付资金的主管部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主体。最高法重点核查了完整审批卷宗:这笔 3190 万元贴息资金经过多部门分层核查、综合研判,最终拨付结论并非仅依靠企业单方提交的申报材料作出。相关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书面审核环节,对于涉案民企挂靠国企申报、企业实际经营主体等客观情况已有相应认知,并非仅凭企业申报材料形成片面判断,不存在被虚假材料单方面误导、错误发放资金的情形。直白一点讲,这笔资金是审批机关在掌握完整客观情况后,依规审核发放,并非企业依靠虚假材料蒙骗得来,缺少"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这一核心要件,诈骗罪自然无法成立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企业存在非法占有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这是改判无罪的根本
原审法院简单以"资金未严格专款专用",直接推定企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也是最高法重点纠正的逻辑漏洞。庭审核查清楚,3190 万元贴息资金到账后,全部规范计入公司正规财务账目,长期在账面列为应付款项,企业没有私下转移、隐匿、挥霍这笔资金,也不存在股东、高管私分、侵占资金的行为。案件案发后,涉案全部贴息资金已被依法全额追缴,不存在资金流失、拒不返还的情形。综合全部财务凭证、资金流水、追缴记录,最高法最终作出结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在申报、使用贴息资金时,具备非法占有国家专项资金的主观故意。同时再审同步纠正了原审单位犯罪的认定,因企业无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意图,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经营相关事项,涉案单位同样不构成诈骗罪。
三、这份判决真正的边界提示:经营违规,不等于刑事犯罪
不少人看完判决会产生片面理解,觉得最高法是纵容企业申报造假、放任资金违规使用,其实完全曲解了裁判本意。这份典型判例传递的裁判尺度清晰且克制,也是所有经营者必须记牢的底线:材料存在瑕疵≠诈骗;申报流程不合规≠诈骗;资金使用偏离申报用途≠诈骗;补贴资金成功拨付到账≠骗取资金
市场经营本身存在实操层面的灵活空间,企业申报环节出现不严谨、轻微不实陈述,大多属于行政违规范畴,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追回补贴、行政处罚等处理,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规制,没必要直接上升到刑事诈骗追责。刑法本身具备谦抑性,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随意扩张适用。如果仅仅依靠事后结果倒推,只要拿钱、资金使用不合规就直接定罪,会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清晰边界,也会大幅挫伤民营企业正常产业升级、申报扶持政策的积极性。
但这里必须划清反向红线,避免大家过度放宽自身合规标准:如果企业刻意编造完全不存在的技改项目、伪造全套经营资质、虚构产能营收等核心申报条件,审批机关完全不知情、被虚假材料误导,同时资金到账后被高管私分、挥霍、转移隐匿,满足全部三层要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依法认定诈骗罪,不能以本案瑕疵行为作为免责借口。
四、实务实操建议:遇到同类案件,不要只空口说"我没有骗人"
结合这份最高法标杆判例,结合我办理同类案件的实务经验,给涉案企业负责人、家属一句实在的提醒:单纯口头辩解自己没有诈骗、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说服力极弱,很难被办案机关、法庭采信,一定要主动收集、固定客观证据,从根源上打破定罪逻辑。如果因补贴申报、项目资金涉嫌诈骗被调查,优先整理提交以下关键书证,形成完整抗辩证据链:
资金申报时段完整的政策文件,用以佐证申报模式、申报主体未违反当时明文禁止性规定;
技改项目真实落地、实际生产经营的合同、设备采购、生产台账,证明申报项目并非凭空虚构;
全套审批流程留存材料,包含实地核查记录、部门沟通回执,证实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挂靠模式知情,不存在被虚假材料误导;
企业完整财务账簿、银行流水,佐证补贴资金全部规范入账,无股东个人私分、转移、挥霍行为;
资金追缴、返还财政的相关凭证,证实不存在拒不退还、占有资金的客观事实;
企业后续合规整改、规范财务、规范申报的相关记录,辅助佐证主观上仅为经营不规范,无犯罪故意。
(2018)最高法刑再 3 号再审无罪判决,不只是单一个案的纠错文书,更是全国法院审理涉企财政补贴类诈骗案件统一参考的裁判指引。它既提醒司法机关,审理民营企业经营类案件不能简单结果归罪,也要提醒每一位经营者:日常经营中的流程瑕疵、申报不规范,监管部门可以追责整改,但如果缺少虚构核心事实、审批机关被误导、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这任一要件,就不能动用刑法认定诈骗。行政层面的违规可以整改、罚款、追回资金,但刑事追责必须严守法定构成要件。这份最高法判例,也给所有踏实经营、申报产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守住了清晰的法治边界。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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