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河南济源,小学女生牛某与同班范某放学时,范某在教室内因地面有积水滑倒,绊倒路过的牛某致其前牙折断松动,牛某刚佩戴隐形牙齿矫正器数日,被迫终止矫正退费损6000元,一审认定教室积水未清,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全责,判学校(保险公司)赔偿35488元,保险公司上诉称学校不应全责、矫正器属财产损失不赔,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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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2014年11月出生)与范某(2015年3月出生)是济源市某小学同班同学,均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5年11月20日下午17时10分许,正值放学收拾书包时段,牛某背好书包从座位走向教室门口准备离校,范某在教室内行走时,右脚踩到教室地面一处未及时拖干的积水打滑摔倒,倒地过程中身体刮碰到路过的牛某,致牛某向前扑倒、上颌前牙猛烈撞击地面。

牛某当即感牙齿剧痛、出血,被老师通知家长后送往济源市人民医院急诊口腔科,初步诊断:11牙(左上中切牙)创伤性牙折断,21牙(右上中切牙)不完全脱位(创伤性牙脱位),需进一步治疗,后转院治疗,支出门诊医疗费3188元,另有赴郑州就诊交通支出。

关键细节在于——牛某此前于2025年11月4日在当地口腔诊所定制隐形牙齿矫正矫治器(隐适美类),支付全款12000元,2025年11月15日出厂,2025年11月18日正式佩戴入嘴开始正畸疗程。

本次外伤致11牙折断伴松动,正畸医生要求立即停用矫治器否则加重患牙损伤,矫正治疗被迫中止,经与诊所协商,同意终止矫正合同并按50%退还费用,牛某实际损失为已付费用的一半即6000元。

事情发生后,牛某家长与校方交涉,班主任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据部分在场学生反映教室后部地面有水迹”,校方未对该积水事实提出实质反驳。

因小学为在校学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牛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小学、保险公司、范某及监护人。

一审中,保险公司抗辩:①事故我范某滑倒绊人,属学生间意外,范某及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学校至多承担次要或补充责任(不超40%),一审判学校全责错误;②牙齿矫正器退费6000元属学生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校方责任险人身损害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赔;③已就财产损失不赔条款尽到说明义务或属保险保障范围界定无需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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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应担侵权责任。

本案教室地面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形成安全隐患,是范某滑倒进而绊伤牛某的直接、根本诱因,学校未尽到场所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牛某与范某对滑倒及被绊均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代赔。

关于6000元矫正器退费损失,有诊所证据链及校方当庭认可,保险公司未举证已对该除外条款履行保险法第17条要求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予以支持。

核定损失:医疗费3188元+交通费500元+矫正器损失6000元+鉴定费4200元+鉴定检查费400元+后续牙齿修复费19200元(依司法鉴定意见)+营养费1000元+陪护费1000元=合计35488元。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牛某35488元,驳回其他诉请。

保险公司不服,以责任划分错误、矫正器损失不属保险赔付范围为由上诉,请求改判按40%承担且剔除6000元,即只需赔11795元。

二审会如何判决?

首先,校园内因校舍场地、设施存有安全隐患(地面积水、障碍物、破损台阶等)致学生受伤,学校未尽到及时排查消除危险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承担侵权责任。

若伤害由学生间追逐打闹直接造成而学校巡查缺位,通常按混合过错划分比例;但若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是学校管理场所存在瑕疵(如本案积水致滑倒连锁绊人),法院可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为根本原因判令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家长遇类似情形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积水、结冰、障碍物等现场痕迹,找班主任或校方出具情况说明并签字盖章。

其次,校方责任险中“学生佩戴的辅助医疗器具因校园事故损毁”,司法实践多认定为人身损害的衍生费用而非独立财产损失。

本案中隐形矫正器已佩戴、因牙外伤不得不停用致退费损失,符合“若无人身伤害则无此损失”“费用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的证明标准,故法院纳入赔偿。

在此也提示大家,保留原始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因事故中止治疗的医嘱或诊所说明至关重要;若属与伤害无关的高档饰品、普通私物损坏,通常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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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中“不赔财产损失”或“特定项目除外”作为拒赔理由时,若该条款属格式条款,必须举证已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诉讼中保险公司常称“保障范围界定无需说明”,法院通常不予采信——投保学校若当庭表示未收到提示,拒赔条款无效。

遇保险公司不合理拒赔,可要求学校配合提供投保文件核查提示说明痕迹,必要时向银保监局投诉或诉讼中坚持条款不生效抗辩。

综上,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事实无误,认为学校对校内场所安全疏于管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