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人变老了?江苏扬州,六旬女子小区遛狗时,被他人牵着的88斤边牧冲撞扑倒,致右桡骨、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牵引绳为四五米伸缩绳(当地规定≤2米),狗主人后截断绳子至1.68米提交警方,被监控揭穿,宝应县公安局已立案并完成调查取证,将尽快结案,民事赔偿待诉。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6年3月28日上午9点半多一点,江苏扬州某小区,六旬的张阿姨像往常一样,牵着家里那只二十来斤的小柴犬在楼下慢悠悠遛弯。
她手腕上挎着个小布包,狗绳松松地垂着,小区里老人孩子进进出出,一切看着都挺平常,就在她走到小区内部道路一个三岔口的时候,对面走过来一位也牵着狗的老太太吴某。
吴某牵的是只大狗,陨石边牧,后来一称,足足八十八斤,肩高接近六十厘米,身长一米出头,远远看去就是只壮实的大型犬。
监控里能清楚看到,吴某用的不是普通短绳,是那种可伸缩的五米长牵引绳,大狗活动范围极大。
更关键的是,在撞上张阿姨之前,这只边牧就已经不对劲了,一辆电动车从它身边经过时,它猛地朝电动车吠叫,前爪还往前扑了一下,吴某被狗带得踉跄了两步才勉强跟上。
这说明当时大狗已经处于兴奋、易冲动的状态,而吴某作为牵犬人,既没有收紧绳子,也没有带狗绕开人群,就这么继续往张阿姨那个方向走。
两拨人马上要交汇了,张阿姨牵着小柴犬从侧路拐出来,两只狗视线一对上,边牧嗖一下就冲了过去!
八十多斤的成年边牧全力冲刺是什么概念?监控画面里,吴某整个人被拖得往前趔趄,想拉根本拉不住,四五米的伸缩绳早放完了。边牧先扑向小柴犬吠叫,顺带把挡在前面的张阿姨直接撞翻在地。
六旬老人哪经得起这种冲撞,张阿姨砰一声仰面摔倒,右手下意识撑地,当场疼得动弹不了。大狗扑倒人后还没消停,继续朝地上的小柴犬吠叫扑咬,后来还是周围邻居帮着把大狗拉开、把小柴犬抱走的。
张阿姨被120拉到宝应县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一出来,家属心凉半截: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远端骨折,必须手术植入钢板钢钉。
前后住院加手术,医药费花了2.4万,可吴某那边,除了当天急诊CT掏了200块,再没出过一分钱,连句正式的道歉都没有。
更让家属气愤的事还在后头,吴某觉得自己拴了狗绳,就想撇清责任,反复跟家属和警方说“我牵绳了的,是他家狗惹我家狗”。
张阿姨的儿子反复看小区监控,拿卷尺比照监控里狗跑出的距离,发现那根牵引绳目测有四到五米,远超宝应县养犬管理规定里“牵引束绳长度不超过2米”的要求。
当地2020年《关于加强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写得明明白白:重点管理区内遛狗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绳不超2米,应采取有效防伤害措施。
4月13日,在家属多次反映下,警方对该犬只伤害案正式立案,随后警方委托鉴定,结论为张阿姨外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右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立案后,民警要求吴某提供事发时使用的牵引绳作为物证,吴某交上来一根1.68米的普通短牵引绳,杜先生一看就不对。
他向警方提交了监控截图和比对说明,在大量客观证据面前,吴某最终承认:她把原来那根长伸缩绳截断,只交了前面一小截短绳给派出所。
7月6日,记者联系警方,民警答复案子已立案,调查取证全部做完,很快就结案,至于家属反映的“截断狗绳提交假证”问题,民警表示若查实将依法处理。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先说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和第1246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宝应县明确规定遛狗牵引绳不得超过2米,吴某使用四五米伸缩绳且未有效收紧控制,属于典型的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
大狗冲撞致伤与未尽管束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无证据证明张阿姨存在故意逗弄挑唆致使损害发生,狗主人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再说行政责任有两个层面。
一是养犬违规,宝应县重点管理区规定遛狗须用不超2米牵引绳,吴某使用超长伸缩绳明显违规,公安机关可依据本地养犬管理条例对其警告、罚款乃至没收犬只。
二是伪造证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200-500元罚款。
吴某将牵引绳截断至1.68米提交派出所,在监控证据前才承认,已符合该条款情形,警方应依法作出治安处罚,不能因民事纠纷而豁免。
3.最后说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张阿姨伤情为轻伤一级,达到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但通常犬只伤人案以过失或民事侵权处理。
若侦查证明吴某明知自己无力控制大狗、曾放任狗追逐扑咬他人仍带其进入人员密集小区且不采取有效约束措施,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追究故意伤害罪。
若认定为管理过失致人轻伤,一般不定罪,多以治安案件处理并附带民事赔偿,无论刑事走向如何,不影响民事全额索赔,也不影响对其伪造证据的治安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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