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崇尚个性自由,很多女子到大龄剩女依然不结婚,最烦回家遇到长辈们三姑六婆围上来催婚。
可是吐槽长辈催婚的大龄剩女们,如果回到古代封建王朝的汉朝、唐朝、宋朝、明朝等任意一个朝代,都会明白结婚生儿育女不是个人私事,是关系国家稳定的大事;在适婚年龄剩女们如果不结婚,就是触犯国法的公事,遭遇官府罚款、杖责家长、强制婚配、发配边疆等重惩,而且越往后的朝代惩罚力度越来越严苛。本文就结合正史、律法原文,讲述古代汉族封建王朝对剩女们的惩罚。
一 汉代:硬核经济惩戒,15岁不嫁,年年缴纳重税
古代是农业社会,人口就是农业生产力,婚嫁生儿育女自然从来不是个人私事,是关乎国家人口、赋税、兵源的头等大事。因此,为了国家的正常运转,历朝官府出台硬性律法,鼓励多生育繁衍人口,对不结婚的剩女都是严惩。
如西汉初年,经过秦末战乱、以及楚汉争霸战争之后,人口大幅度锐减,田地大片荒芜,朝廷是缺乏人口,自然国家缺乏农业生产劳动力和打仗的兵丁。
因此,当汉武帝刘邦立国建立大汉王朝之后,面对天下残破,第一件事就是鼓励繁衍人口,要求普通百姓多生育。
当时刘邦面对不结婚的剩男剩女,制定惩罚措施。如他定下“算赋”——15岁以上成人每年交120钱(一算)。
到了西汉第二个皇帝汉惠帝刘盈的时候,这一政策更加严苛,在《汉书・惠帝纪》白纸黑字上写着: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现在,先了解这个“算”是什么概念。在汉代以人为征税单位,不看田地、家产,只要符合年龄标准,就要按家里有多少人交税,这叫做“人头税”。
汉代成年人一个人每年的人头税为一算 = 120 钱,“五算”就是交五个人的人头税,就是每年上交600钱。根据西汉时候的粮价折算,600 钱能买五六石粮食,相当于普通农户一家三口半年口粮。这相当于如果一个普通人家女子不出嫁,就要把你家半年的口粮给拿走。
这一笔钱不是一次性的惩罚,如果这女子一直不结婚,一直喜欢当剩女,就年年惩罚,从15岁一直罚到30岁为止。
但是如果这个女子结婚了,不当剩女,这罚款就停止,只交正常的人头税。
要知道,古人平均寿命低。根据学术界推测,西汉和平年代人(含新生婴儿夭折率)的平均寿命整体仅20~22 岁,在平均寿命极短、生育窗口期狭窄的时代,官府根本不允许女子晚婚。
西汉朝廷就是通过严苛的刚性法律政策,强制民间百姓一定多生育。对于西汉民间普通百姓来说,本来温饱就很难勉强维持,如果家里多一个超过十五岁还没出嫁的未婚女儿,就相当于年年凭空多一笔巨额开销,半年的口粮被官府拿走,令家人更是没口粮吃,饿肚子。
于是,很多百姓为了有饭吃,不等女儿到朝廷规定十五岁大量剩女的年龄,在十三四岁就匆忙为女儿寻婆家,根本无暇考量男方人品和家境,只求躲过赋税。
在鼓励女子出嫁的“罚赋令”强制执行下,汉初人口增长速度增长飞快。可以说汉武帝时候国力鼎盛,与汉初“罚赋令”多生育带来大量劳动力增多是分不开的。
二、唐朝:不罚百姓罚官员,用政绩倒逼全民婚嫁
唐朝给人感觉是民风开放,没存在针对未婚女子及其父母的罚款、杖刑条例,仿佛算得古代婚恋环境最宽松的时代。
但作为农业社会,唐朝律法对处置大龄剩女的底线却丝毫不松动。在贞观年间法定适配上限为女的15 岁成婚,开元年间下调至 13 岁仍未婚配,;但凡男子年过二十仍未婚配,官府就同步追责男女双方的家庭。追责措施一方面征收赋税惩戒,一方面责令继承的里正、乡老上门劝导剩男剩女们结婚。
为了促成剩男剩女们结婚的几率,唐朝设立了专职的“官媒”,专门登记境内单身男女;然后每逢三月三的上巳节组织集体相会,促成剩男剩女们婚配。针对穷人家无力置办聘礼嫁妆的现象,官府甚至出补贴政策,为贫寒家庭娶妻婚嫁补贴钱财,目的就是杜绝大龄单身存在,鼓励多生育。
唐朝朝廷甚至把辖区的婚嫁率、单身男女数量,作为考核地方县令和刺史升迁的重要标准。也就是说,地方官吏管辖的范围内,如果剩女、光棍数量太多,官员考核就垫底、遭受降级罚俸禄的待遇;如果管辖的地方,百姓婚配顺畅、人口增长,就能评优升官。
同时,唐朝地方官员在婚配上,比较人性化,改变了西汉“罚赋令”的暴力逼婚。为了鼓励多生育,转变封建思想女子从一而终的陋习,鼓励女子和寡妇可以改嫁。
因此,在唐朝开放政策下,寡妇改嫁十分普遍,公主改嫁都屡见不鲜,可以看到唐朝社会包容度和开放程度极高。
三 宋朝:律法全面收紧,从罚钱转向追责问责
北宋建立初年,历经唐末五代百年藩镇割据的乱世,人口稀少,强迫民间男子女子婚配律法的严苛程度,乃是古代汉族封建王朝的天花板。
如宋仁宗定下的民间青年基准婚龄:男十五岁必须娶妻子,女的十三岁必出嫁;宋徽宗修订《政和令》,再次收紧标准,女子十四岁为婚嫁的红线。
对于不肯出嫁的家庭,宋代严控适龄未婚,是古代催婚从经济处罚转向刑罚约束的转折点。
在宋朝如果一人晚婚,成为剩男剩女全家都要受到遭殃,户籍优待、赋税减免全部取消;极端违规案例会追责家长,也就是剩男剩女们父母遭受刑仗,要承受皮肉之苦。
根据两浙路史料记载,仅一年就有三百多户人家因嫁女延迟遭受处罚。
与历朝不同,宋朝实行是强制的婚配制度。如地方官府会定期排查户籍,把未嫁女子和剩女都登记在 “未嫁老女” 名册,然后由官府包办婚姻,强行许配给边关戍卒,借此逼催生育率;即使是家境殷实,或者社会上流官僚士大夫家庭女儿,都不例外。
如史料记载,南宋绍兴年间,福州等地官府将二十岁以上未婚女子统一登记,直接许配给驻守边疆的士卒,无论女子是否愿意,父母不得阻拦,违抗者加重治罪。
四 明朝:律法+宗族双重枷锁,晚婚成了家族过错
明朝朱元璋在立国初,为了快速恢复元末战乱缺失的人口,实行高压逼婚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官府管婚配。
如朱元璋立国后,就定下了婚嫁标准:男子十六娶妻,女子十四而嫁人,并且写入《大明令》,作为律令强制规范通行全国;明代礼制典籍《泰泉乡礼》界定:女子年满二十岁尚未出嫁,即为官方认定的大龄未婚女子,必须要嫁人,不嫁人就要受官府的管控或者法律的惩罚。
又如在《大明律・户律・婚姻》明文规定,子女到法定的婚龄,家里的长辈,如祖父母、父母负有主婚义务,如果家里子女无故一直拖延不嫁,子女的长辈都要论罪,遭受笞杖;一般是笞四十(四十小板),由县衙当堂执行。
同时,为了监督百姓们婚配,朱元璋在各个州县设立专职的官媒机构,每年造册核查户籍女子年龄,登记辖区单身男女的信息,定期摸查婚嫁的进度。如果女子到了出嫁年龄依然不婚,官媒上门说合,指定婚配对象;之后,押着说合的男女拜堂成亲,俗称 “拉郎配”。
如果拒不配合说合的剩女,县衙就对其父母强制动刑,强迫女子一定要结婚;如果发现家中刻意隐瞒女儿年龄、藏匿不报逃避婚配责任,就杖责加倍,还要额外缴纳罚金。
与唐宋只罚当事人父母不同,明朝动用社会力量逼剩女们结婚,如联动宗族、里甲制度层层施压,舆论、律法、宗族三重枷锁压在百姓身上。
明朝嘉靖年间浙江地方志记载一例剩女父母被仗责的例子:当地一户农户女儿二十岁未寻婆家,里正上报县衙,其父亲当堂受到杖责,事后乡中宗族集体施压,半月内女子仓促嫁给外地商户,全程无人顾及女子是否意愿。
明朝严苛的逼婚律法,使得民间没人敢让女儿晚婚,想方设法让女儿十二岁十三岁就嫁人。
为了鼓励多生育,明初也严控年轻寡妇守节,三十岁以下寡妇服丧期满,原则上必须改嫁,官府可强制安排婚配,杜绝寡妇独居不婚的现象。
明朝中后期程朱理学盛行,使得官府不再逼寡妇再婚,或者用刑罚催婚,但社会枷锁变得更加无形压抑;如宗族乡规约束极强,二十岁未嫁女子容易遭受邻里非议、宗族排挤,甚至被剥夺宗族祭祀资格,在本地是难以立足。
结语:
从汉唐宋明对剩女们的催婚政策,一个朝代比一个朝代严苛,可以看到古代人的婚姻,与个人幸福无关,却是服务于农耕文明下国力的强大,个人必完成的社会义务。因为在古代,婚姻繁衍人口,关系到国家的赋税、抵御外敌的兵源,以及农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个人婚姻与律法是绑定的,王朝都用严苛的律法逼人必须结婚繁衍后代,个人毫无自由选择权力。
相比之下,我们甚或在现代文明社会,拥有婚恋自由,可以选择晚婚或者终生不婚,乃是前人从未拥有的特权,也是我们必须珍惜的时代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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