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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建工解释(二)》制度重构,详解实际施工人新规、工程结算、优先受偿权、挂靠、招投标效力等全套全新裁判规则,原高院法官深度实务拆解。 搜索 法律铭家讲堂 服务号即可学习
主讲人介绍
于泓从事民商事审判38年
现任南京仲裁委仲裁员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
中心研究员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退休前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六庭(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审判庭)庭长,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女法官协会副会长、苏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于泓同志在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38年,理论功底扎实,审判经验丰富,尤其深耕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法律研究和审判实践,精湛的司法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得业界广泛认可,被评为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卓越的审判业务水平。
课程介绍
聚焦《建工解释(二)》制度重构,详解实际施工人新规、工程结算、优先受偿权、挂靠、招投标效力等全套全新裁判规则,原高院法官深度实务拆解。
课程目录
的核心修改
一、对建工解释(一)实际施工人制度
的表述不再使用不同处理
(一)建工解释(一)第43条被废止实际施工人
(二)区分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是否知情情形下的
(三)代位权制度回归
(四)对农民工利益的特别保护
二、建工解释(二)的其他新裁判规则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
(二)对出借资质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三)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严格落实
(四)合同无效或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五)固定价格合同结算的调整规则
(六)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调整与结算方
法
(七)规制政府审计或财政评审期限促进工程价
款及时结算
(八)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和行使规则
(九)依据折价协议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条件
(十)订立合同时必须招标的项目起诉时不再必
须招标的合同效力认定
(十一)借用资质方以出借方名义实施相关行为
的表见代理适用(十二)对违法行为的规制与府院联动(十三)建工解释(二)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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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高院法官于泓精讲: 建工解释(二)制度重塑与实务裁判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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