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刘虎

一份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却无法完成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今年6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为曾玉华。然而,判决生效后,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以“需原法定代表人配合”“需提供原公司公章”等理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

“这意味着黄冈中院的生效司法裁判在红安县无法落地。”曾元华是湖北红安县重点招商引资引进的港商。十余年前,他与当地的李胜华共同开发盛地广场,并成功引入沃尔玛等知名商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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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元华近照

此后,双方因公司控制权爆发持续多年的冲突。曾元华两度因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多项罪名被追诉,累计被羁押近900天,最终法院均认定指控不成立。

如今,在生效民事判决迟迟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曾元华实名举报称,公司账册、公章和经营控制权无法移交,数百家商户租金仍由第三方长期收取;与此同时,沃尔玛承租的四个核心商铺又因历史遗留贷款面临司法拍卖风险。

一场本应随着司法裁判落幕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正在异化为影响企业资产安全、司法权威和地方营商环境的严峻事件。

01

两次刑事追诉后的控制权之争

2011年,曾元华与合作伙伴李胜华共同设立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地公司”),开发建设盛地广场项目,并在全国县域中首次引入沃尔玛。公司股权结构为:曾元华持股51%,李胜华持股49%。

曾元华称,公司成立初期管理较为粗放,既没有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未建立明确的利润分配机制,日常财务主要依靠双方口头协商处理。“李胜华手机号码绑定公司账户,出纳定期向李胜华汇报账存。”

随着双方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产生分歧,这场商业合作逐渐演变为持续的刑事、民事系列纠纷。

2020年,李胜华以曾元华涉嫌挪用1175万元公司资金为由报案。曾元华随后被刑事拘留,并被羁押近11个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曾元华始终否认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亦认为案件存在重大争议。

曾元华称,其辩护人转达称,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提起公诉前退还涉案资金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律师同时表示,已与黄冈市检察机关沟通,“检察长已经签批同意不起诉”,只要退还资金并签署相关材料,即可不起诉、不留案底,尽快获释。

曾元华表示,基于对上述政策、律师专业判断以及“不起诉”安排的信赖,其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材料,并退还1175万元资金。

不过,此后案件并未作不起诉处理。曾元华称,相反,办案机关依据其已签署的认罪认罚材料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并以可能判处实刑相告知,要求其在羁押期间签署相关协议,将公司控制权让渡给李胜华。

2020年12月7日,红安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曾元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书同时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作为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两年后,曾元华再次卷入刑事案件。2022年8月,其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从北京带回湖北调查,但该罪名未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办案机关又陆续以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继续侦查,并最终以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四项罪名提起公诉。

从2022年8月至2025年1月,曾元华累计被羁押884天。2025年1月23日,蕲春县法院一审认为,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三项主要指控事实和证据均不足,仅认定其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于实际羁押时间已超过刑期,曾元华当庭获释。

2026年5月1日,黄冈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至此,在第二次刑事追诉中,曾元华被追诉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等主要罪名均未获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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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院驳回检察院抗诉

曾元华获释后,双方围绕盛地公司控制权、公司资产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又陆续引发多起民事诉讼。而随着相关民事判决陆续生效,新的问题又出现: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能否真正落实?

02

生效判决遭遇“落地难”

事实上,关于盛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司法层面的争议早已尘埃落定。

盛地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显示,吴一莘持股51%,李胜华持股49%。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免去李道章(李胜华之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曾玉华(曾元华之兄)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该股东会决议经红安县公证处公证。

此后,李胜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股东会决议。2026年6月5日,黄冈中院作出“(2026)鄂11民终96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胜华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意味着曾玉华担任盛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已获得生效司法裁判确认。

判决生效后,曾玉华于6月11日携带生效判决书、生效证明、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等材料,前往红安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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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院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的《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则上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登记文件即可,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需加盖原公司公章。既然法院已经确认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已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曾元华介绍,申请初期,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曾口头表示,即使李胜华一方不配合,仍有办法依法办理。6月18日,相关负责人还曾指导其填写申请材料,并表示,如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可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然而,数日后事情发生变化。6月22日,市场监管局向曾玉华出具《告知书》,要求补充原法定代表人李道章配合材料及原公司公章等文件。

曾元华认为,上述要求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登记规范并不一致,客观上使李胜华一方能够继续凭借掌握原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公司公章,阻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态度变化的原因,曾元华提出了自己的判断。他称,据其代理律师反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受到来自李胜华一方的施压,包括多人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反复交涉、扬言投诉工作人员等。

曾元华还称,自己曾就此事前往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与局长陈剑锋当面沟通。陈剑锋表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陈剑锋说:我不怕你,你要告就告。几名副局长围在旁边,帮腔附和,有恃无恐。他们知道自己在公然违法。但他们不怕,因为他们的领导比国家法律管用!”

更令曾元华不解的是,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在《告知书》中称,有关处理意见已经“请示省、市市场监管局”。对此,曾元华随后分别向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情况,两级部门均回复称,未收到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就该事项提交的正式请示,其也未作出相关批复。

“他们竟敢谎称‘经请示省、市局’,试图用编造的上级意见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背书!”曾元华认为,红安县市场监管局以“需原法定代表人配合”“需加盖原公司公章”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不仅违反市场监管总局新规,也客观上继续阻碍其依法接管盛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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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他担心,如果李胜华一方继续拒绝移交公司资料和经营管理权,甚至导致商户纠纷、经营秩序混乱,盛地广场的正常经营将进一步受到影响,多年来公司的财务账目及相关资金流向,也可能因此更加难以查清。

03

控制权未移交,资产风险持续扩大

曾元华说,争议已不仅限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是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资产控制及相关资金流向等一系列问题。“公司资产和经营控制权在继续流失。”

盛地广场数万平方米商业物业的产权人为盛地公司。曾元华称,作为持股51%的大股东,吴一莘及公司股东会从未授权李胜华、李诚父子及其控制的湖北恒正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正公司”)经营管理盛地广场。

然而,自2020年以来,李胜华、李诚等人趁曾元华身陷囹圄之际持续以恒正公司名义与数百家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押金及各类费用,并实际控制数万平方米商业物业的经营收益。

曾元华认为,上述行为已超出普通股东纠纷范畴,涉嫌未经授权长期控制并经营公司资产。“多年来恒正公司收取的大量租金及相关经营收入并未进入盛地公司,也未依法进行利润分配,相关资金流向至今未能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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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中的盛地广场

曾玉华称,其作为恒正公司49%股权的实际权益人,曾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册,但始终遭到拒绝。直至黄冈中院作出“(2026)鄂11民终997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股东知情权请求后,对方仍未依法配合查账。

目前,红安县公安局已就李胜华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线索受案。

除经营收益争议外,更大的风险集中在沃尔玛承租的四个核心商铺。黄冈中院“(2019)鄂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查明:2014年2月27日,李胜华利用无效股东会决议,安排其女儿李萌及其控制的帝龙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与盛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沃尔玛承租的四个商铺过户至李萌及帝龙公司名下。

判决认定,李萌及帝龙公司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相关交易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李萌、帝龙公司返还上述四个商铺,李胜华等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然而,该生效判决至今也未得到履行。相反,帝龙公司仍继续以涉案商铺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2021年6月7日《关于对〈律师函〉的回复》及黄梅县法院“(2022)鄂1127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帝龙公司在向黄梅农商行龙感湖支行申请贷款过程中,曾提交加盖伪造“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黄冈红安沿河路分店”印章的协议材料,相关人员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此外,贷款资料中还出现疑似伪造的沃尔玛员工签名及工作证复印件。沃尔玛方面书面回复称,对相关人员参与贷款事项并不知情。曾元华据此认为,帝龙公司系利用伪造材料,并以法院已判决返还盛地公司的四个商铺持续办理抵押融资。

银行监管部门随后亦在行政处理决定中指出,黄梅农商行在相关贷款业务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到位、未充分调查抵押物租赁情况、未落实内部抵押管理要求等问题;在贷款已经逾期、借款人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下,又通过“无还本续贷”方式新增发放1460万元贷款,存在掩盖信贷资产质量的问题。

目前,上述贷款已形成约1500万元不良贷款。帝龙公司及李胜华已涉及多起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信息。如银行继续处置抵押物,沃尔玛承租的四个核心商铺将面临司法拍卖风险。

更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李胜华一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一旦银行实现抵押权,沃尔玛需放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并在限定期限内腾退商铺。

曾元华担心,一旦沃尔玛因此退出经营,盛地广场商业生态可能遭受连锁冲击,数百家中小商户面临退租、索赔等风险,相关就业及经营秩序亦可能受到影响。

“尽管黄冈中院已通过生效判决确认曾玉华为盛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李胜华、李诚等人仍实际控制盛地广场商业运营。涉及沃尔玛四个商铺的返还判决亦迟迟未得到履行。”

04

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此案

最令曾元华寒心的,不只是李胜华团伙的嚣张跋扈,更是面对其诉求时相关部门长期的沉默。

曾元华称,他曾分别向红安县委十余名常委提交书面情况反映,详细说明案件背景、黄冈中院生效判决内容,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1号文件、最高法执行工作纲要关于“府院联动”配合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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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委、县政府被指不作为

然而,十余份书面材料均石沉大海。曾元华还多次联系红安县委书记胡广,请求当面反映情况,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短信也不回复,疑似被拉黑;联系其秘书,起初尚可沟通,后来态度逐渐冷淡,最终既不接听电话,仅回复“开会”二字;联系县长钟林,同样电话不接、信息不回;联系其他相关常委,也均未得到回应。

“我最大的愿望是在红安做事,而不是打仗。如果公司能够尽快收回、资产能够追回、经营能够恢复,我愿意把更多精力放在企业发展上。我恳请各位领导帮助我解决当前问题,协调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地!”曾元华说。

曾元华称,目前最紧迫的问题在于时间。“对方正在以清算为名,准备销毁全部财务证据,时间窗口可能以周甚至以天计算。”

“我恳请县委、县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同时紧急协调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制止沃尔玛承租商铺被拍卖。”曾元华表示。

据悉,目前已有三位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关注并监督本案。曾元华表示:“如果在县内无法得到公正解决,我将请求各位代表在全国两会上将本案作为‘生效判决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的典型案例提出质询,推动国家层面关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