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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 当事人既在借款合同中共同债务人处签字承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又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以保证人处签字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根据其与借款人是否有真实借款合意来认定责任性质。
- 综合审查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款项发放账户、还款情况以及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因素,如有借款合意则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仅仅提供担保而无借款合意的,按保证责任认定。
- 司法实务中对于既是共同债务人又是保证人的情况,如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同时诉请其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又承担保证责任的,鉴于保证人应是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法院应主动审查,自主选择决定责任承担方式。
【关联法条】
- 《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 《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法典》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的合同。
- 《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关系】
某银行 → 陈某甲、张某甲(共同债务人):借款合同关系,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某银行 → 张某甲、曹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丙(保证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要求在最高限额3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诉请】
- 依法判令借款人陈某甲、共同债务人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649.3元(利息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本息合计206649.3元及至该笔贷款本息清偿日利息。
- 保证人张某甲、曹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未记载(原文未载明被告答辩内容)。
【法院查明】
- 借款人陈某甲、共同债务人张某甲于2021年2月23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到期日2024年2月21日,合同金额20万元,借款用途为道路运输。
- 保证人张某甲、曹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丙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陈某甲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其中,张某甲同时在借款合同共同债务人处签字,又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字。
- 借款人陈某甲于2022年2月20日借款20万元,到期日2023年2月19日。
-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信贷人员多次催收仍欠本金20万元及利息6649.3元(利息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甲既在借款合同中共同债务人处签字,又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字,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张某甲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 借款人陈某甲、共同债务人张某甲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具有共同借款合意。
- 被告张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共同债务人,张某甲应当以自有财产优先偿还涉案债务。
- 被告张某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保证人承担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多一位债务人,保证人的后续风险亦将减少。
【裁判结果】
- 被告陈某甲、张某甲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 截至2023年1月20日,共计欠息6649.30元;2. 2023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被告曹某、张某乙、陈某乙、张某丙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甲、张某甲追偿。
- 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实践中因合同约定不完善或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不规范导致责任承担不清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夫妻之间一方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另一方既在共同债务人处签字又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情形更为普遍。司法实务中应核心围绕借款合意的审查——综合借款用途、金额、放款账户、还款情况以及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几个方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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