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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清律例》,唯一合法的死刑判决需经“秋审”(地方报上来的死刑犯)或“朝审”(京城地区的死刑犯)复核,最终由皇帝朱笔勾决。总督作为地方最高长官,不具备终审判决权,更无权直接下令杀人,他只有参劾之权。

如果总督想除掉治下不驯服的知府,他只能上书参奏他,而且还得有正当理由,比如说渎职、贪污啥的。总督上书参奏,朝廷自然要派人下来查证核实,如果查证属实,那知府就被免官并递送刑部定罪,如果查证不属实,那总督就是诬奏,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被弹劾的知府命运其实是掌握在朝廷派来核查的人手中,如果总督为了置知府死地,可以花钱贿赂审案官,两人合谋把证据坐实,然后再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核实,核实完了还要由九卿会审,最终结果呈报给皇帝,由皇帝最终裁决。

做事一定要讲程序。

总督想除掉一个知府,要经过很多步骤,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总督和知府只有上下级的关系,总督不能轻易决定一个知府的生死。

但也有特殊情况,总督有先斩后奏之权,那就是战争时期。战争时期,总督一般都有尚方宝剑或者皇帝授予的特权,可以就地斩杀有逃跑、投敌嫌疑的官员,但事后也必须详细上奏朝廷说明缘由。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擅杀朝廷命官,也会被问罪抵命。

生死大权必须掌握在皇帝手中,就是普通平民的生死大权也必须由皇帝裁决,更何况是朝廷命官

一个总督就想随意杀朝廷命官,这种行为是皇帝最忌讳的,无论是何原因,这个总督也当到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