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25,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借款时有欺骗行为,无罪。
1、徐玉明涉嫌诈骗案,(2015)穗中法刑二重字第10号。
2、徐玉明,女,40岁,大专,广东省广州市。
3、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4年间,徐玉明以代其郑舅舅、徐弟弟借款用于经营广州市海珠区百成贸易拓展部的皮革生意为由,许诺按月归还月息2%的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为诱饵,骗得被害人曹某甲本金1278万。经查,广州市海珠区百成贸易拓展部已于1999年注销。2006年,徐玉明归还被害人曹某甲5万,之后搬离住所,更换手机,与曹某甲断绝联系。2014年,徐玉明在广州市海珠区嘉华海鲜酒家被抓获。
4、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徐玉明犯诈骗罪13年,罚金10万,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徐玉明不服,提起上诉。
5、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6、广州市中院重审判决徐玉明无罪。
7、司法观点,广州市中院查实,第一,本案2003-2004年的借条,是对之前原始借条的续借或者重新书写的时间,真实借款时间为1999-2002年间。期间虽然郑舅舅的公司注销了,但经营部和档口仍在正常经营。第二,从开始借款直到2008年,徐玉明一直在和被害人曹某甲正常联系,包括一起对数、商讨还钱、重新签署借款,后期还偿还5万。曹某甲将徐玉明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徐玉明都按时应诉;后期,曹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徐玉明诈骗,徐玉明也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合调查。只是到了最后,即2009年之后,曹某甲与徐玉明反目成仇,不断骚扰徐玉明,徐玉明才更换手机号码不再与曹某甲联系。第三,徐玉明陈述只欠100-200万本金了,很多借条是续签的借款,且曹某甲没有销毁原借条,现在又拿来重复结算。对此,曹某甲也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和解释。第四,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徐玉明借钱后用于个人挥霍。综合认定,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徐玉明借款时有欺骗的行为,借款后也没有用于个人挥霍,也没有逃避还款,判决徐玉明无罪。
8、最后同事说,经过了民事一审二审,又经过了2008年的刑事报案,2015年最终还是判了,最开始还判了13年,居然还有借款金额的重复计算,这个案子的报案,没有外力的介入,我是不信的。回答和感叹,小声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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