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把房“卖”给儿子想逃债?法院:撤销!
欠债12万余元被判偿还,男子却在上诉期间打起“小算盘”——把名下房产以1000元的“价格”转给儿子,等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房子早已“易主”。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这份《房屋转让合同》,房屋需恢复登记回债务人名下,且债务人还要承担债权人的维权费用。
案情的“时间线”很关键
张某甲欠王某借款未还,王某诉至淇县法院。2025年7月,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 张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问题就出在这个时候——
二审审理期间,张某甲和儿子张某乙签了《房屋转让合同》,把名下房产“卖”给儿子,合同约定的房款:1000元。随后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乙名下。之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等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房早没了。
2025年11月,王某另行起诉,请求撤销这份房产转让行为,并要求把房恢复登记回张某甲名下,维权费用也由对方承担。
法院怎么看
淇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张某甲在还款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而受让人张某乙作为儿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形,符合《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转让行为应予撤销。
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负担。
法院遂判决: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张某甲向王某支付维权费用。 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欠债不还还想通过“左手倒右手”转移财产?法律早有后手。《民法典》第538条、539条明确,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便宜不是这么占的。
青科新闻 综合中国法院网(/ 人民法院报报道编辑整理。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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