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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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借款案件存在“混合担保”模式:债务人自己提供房产、车辆、股权抵押、质押,同时找第三人做保证担保或额外物保。不少债权人随意解除债务人自有抵押、注销担保登记、放弃优先受偿权,事后直接起诉保证人全额代偿。

那么,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的,担保人还要担责吗?

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擅自放弃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其他担保人在放弃范围内免责。这是担保人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抗辩王牌,大量担保纠纷因此胜诉免责。

一、核心法律依据(《民法典》硬性规则)

《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第435条同步规定:质权人放弃债务人自有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相应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简单大白话:债务人自己有抵押物、质押物兜底,债权人主动不要、主动解除、主动放弃,就不能再坑担保人兜底买单。

二、哪些行为,直接视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

不止是书面声明放弃,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均直接认定为放弃债务人自有担保,担保人依法免责:

1. 主动注销抵押/质押登记:贷款未结清、债务未消灭,债权人擅自配合债务人办理解押、注销登记,导致债务人物保彻底灭失。

2. 无故放弃优先受偿权:债务人破产、抵押物拍卖、执行分配时,债权人主动放弃、不申报、不主张优先受偿。

3. 重大过错导致担保财产灭失: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未尽保管义务、违规操作,导致债务人抵押物损毁、流失、无法执行,司法直接视为放弃物保。

4.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担保顺位、降低担保价值:擅自调低抵押顺位、变更担保范围、豁免债务人自有担保责任,损害担保人信赖利益。

三、免责范围怎么算?

不是全部免责,而是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1. 若债务人自有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担保人全额免责;

2. 若抵押物价值仅覆盖部分债务,担保人仅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对放弃部分无需代偿;

3. 债权人无权绕过债务人自有足额担保,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兜底还债。

周军律师提醒:混合担保案件中,债权人放弃、解除、怠于主张债务人自有物保,是担保人最硬核、最高胜率的免责抗辩理由。一旦发现债权人存在解押、放弃优先受偿、放任债务人物保灭失的情形,务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积极主张免责,依法免除自身担保代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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