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9日凌晨,山东寿光,15岁女孩小童被李某某约出,带到纪某家中。在场5名男子(纪某、李某某、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共同商量性侵小童。几人分工大致如下:
·纪某:提出“迷奸”主意,拧开煤气罐企图熏晕小童
·李某某:负责把人约出来
·李某顺:负责开车去接人
·盛某某、王某某:在场参与讨论,知道并同意这个方案
盛某某甚至问过一句“不怕出事吗”,纪某回答“迷晕了送医院就行,就说煤气中毒”。
凌晨7点左右,小童跑到客厅,接过纪某递的烟一点——轰,爆燃。
小童全身90%重度烧伤,重伤一级;盛某某、李某某、李某顺重伤二级。
目前被起诉的只有纪某和李某某,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另外3人——盛某某、王某某、李某顺——暂时还没被追责。
观点先行:放心,另外3个人渣跑不了。 法律上这叫“共同犯罪”——只要参与了预谋、分工,哪怕没亲自动手拧煤气罐,也一样要担责。目前没被追责,不是“不追究”,而是证据还没补齐,检察院已经准备把案子发回警方补充侦查了。
- 一、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大家一起商量好去干坏事,每个人都知情、都同意、都参与,那所有人都构成犯罪。
本案5个人一起商量“迷奸”,每个人都有共同故意,所以5个人都是共犯。
- 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除共同犯罪外,我国刑法上有个制度叫“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意思就是只要参与了共同犯罪,一人做的事,全体担责。
举个例子:3个人商量好去抢银行,A望风、B开车、C进去抢——3个人都构成抢劫罪,都得判刑,不是说你望风就没罪。
回到本案,纪某拧煤气罐,其他4人知道、同意、配合。
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规则,就相当于煤气罐是这五个人一起“拧”的,在法律上,每个人都为这个行为负责。
- 三、另外3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一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手段”就包括用煤气把人迷晕再实施性侵。5个人共谋性侵,哪怕性侵还没实际发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强奸罪(犯罪未遂)。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居民楼里开煤气罐,这就是典型的“其他危险方法”,致4人重伤,后果极其严重
- 四、主犯和从犯怎么分?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纪某提主意、拧煤气罐,是主犯。李某某负责约人,也是重要角色。另外3人参与商量、知情同意,但没直接实施拧煤气罐的动作,大概率是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是“从轻”不是“不罚”。
从犯也得判,只是判得相对轻一些。
- 五、为什么现在只抓了2个?
检察院目前只起诉纪某和李某某,另外3人还在补充侦查阶段。
这不是“放过”,而是证据还没到位。
刑事定罪讲究“证据确实、充分”。
另外3人虽然笔录显示“知道并讨论过”,但具体参与程度、主观故意有多强,还需要更多证据来固定。
检察院把案子发回警方补充侦查,就是要把证据链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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