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消息,有4名队员在登顶慕士塔格峰后下撤时遭遇暴风雪失联,其中3人已不幸遇难。7月8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当地多部门获悉,剩余1名失联人员仍在搜救中。

此外,7月7日晚,有准备攀登慕士塔格峰,仍在家中没有出发的登山队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暂停登山活动至7月15日,“在后续能否继续攀登尚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向俱乐部提出退款请求被拒。”

3人在慕士塔格峰遇难当地暂停登山

有未出发队员称登山费用难退款

公开资料显示,慕士塔格峰,属于昆仑山脉,是西昆仑山脉第三高峰。主峰慕士塔格1峰海拔7546米(慕士塔格2峰海拔7509米)。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交界处,地处塔里木盆地西部边缘,东帕米尔高原东南部。

慕士塔格峰登山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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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士塔格峰登山途中

7月7日晚,登山爱好者小麦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自从前几日有人在慕士塔格峰遇难之后,当地相关部门暂停了慕士塔格峰的登山活动,“但我们已经向乔戈里高山公司交了相关的登山费用,他们表示不会退款。”

小麦告诉记者,攀登慕士塔格峰需要提前很久向登山公司报名缴费,“我大概是去年11月就报名了,当时交了1万元定金。按理说在今年四五月份,俱乐部就要帮所有队员申请完登山资质。6月份他们向报名队员收取了尾款,但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们这个队伍里,我被落下了,所以我到现在只交了定金。”

小麦介绍,按正常的流程来说,他们本来应该7月10日在慕士塔格峰附近集合进行拉练,到7月28日登顶后下撤返回。“但因为有人遇难,当地有关部门要求暂停登山活动至7月15日。乔戈里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我们把机票都改签到7月15日,等到了喀什后续的流程再另行通知。”

小麦认为,事故发生以后,慕士塔格峰今年有概率会进行封山,“我们继续攀登慕士塔格峰的意愿也大大减弱,因为我们已经事先请好7月10日到28日的假期,如果继续按7月15日集合肯定要重新协调请假,并且7月15日以后也不一定能完全恢复登山活动,于是我和一些队员都想申请退款,可却遭到了拒绝,我在交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过任何合同。”小麦提出,即使无法全额退款,她也希望乔戈里方面能拿出后续的具体方案。

相关登山公司回应

若后续有通知,会积极协商

另一位同样报名乔戈里高山公司的队员小黄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她已经交过定金和尾款,一共36500元,“这是一个向导带三名队员的价格,如果向导和队员的比例达到1:1的话会更贵。”

据小黄向记者提供的她和乔戈里俱乐部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未接到后续要封山的消息,登山的合同会在集合当天统一签订。如果选择退款可能退不了多少钱,向导和前期准备的费用都已经支付完毕,延期也是因为不可抗力,如果队员通过法律途径他们会积极配合。

当地发布暂停登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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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发布暂停登山通知

据小麦向记者提供的一份通知文件显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7月6日)至7月15日起,慕士塔格峰区域暂停登山相关活动;各登山团队要及时、妥善做好队员解释工作,稳妥处置后续相关事宜;7月15日之后,另行通知。记者注意到,该文件落款为慕士塔格峰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

记者多次致电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开可查询电话,均未能接通。该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回复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这种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情,我们也期待国家体育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后期有一个具体通知,对于还未发生的事情,我们确实也无可奉告,只能按照体育局给我们的通知转告给大家,后续如果有具体通知,我们也会积极与队员协商解决,期待能得到一个好的结果。”

据相关公众号发布的推文显示,新疆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过多年运作和积累,已发展成为国内著名的从事登山、探险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公司曾成功地策划组织的大型活动有:珠穆朗玛峰(8848米)、乔戈里峰(8611米)、卓奥友峰(8201米)、马纳斯鲁峰(8163米)、慕士塔格峰(7546米)、博格达峰(5445米)等山峰的攀登以及高山极地探险业务。

有关部门回应后续是否封山

律师:遇不可抗力应合理分配双方损失

7月8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体育科科长,她表示,目前慕士塔格确已暂停登山活动至7月15日,至于7月15日后续如何安排、是否封山,“还要看上级单位领导如何考虑、研判和安排。”对于暂停登山活动引发的退款纠纷,对方表示,不太清楚该情况。

记者又致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工作人员表示,暂停登山活动后,目前还没有接到登山公司不予退费的反馈,因为登山队员基本上都是和俱乐部以及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些登山公司不归体育局管理。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本案最大的法律背景是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本次慕士塔格峰发生登山人员遇难事故后,当地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发布通知,暂停登山活动至7月15日,是否恢复还要另行通知。这种行政管制措施并非登山公司能够控制,也不是队员自身原因造成,因此原则上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只能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可以当然保留全部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以及合同公平原则都体现了一个基本精神: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应当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公平合理分配双方损失,而不是由一方单独承担全部风险。因此,本案退款问题,应当区分不同费用来看。

刘凯说,第一类,是已经实际发生、且无法退回的费用。比如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费用、登山许可申请费、已经缴纳的环保费、保险费、已经支付给高山向导且无法追回的费用等,如果登山公司能够提供真实凭证证明已经支出,这部分费用通常可以依法扣除。第二类,是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例如后续高营保障、运输、大本营服务、食宿、车辆、后勤保障等,如果因为暂停登山根本没有发生,原则上就没有理由继续收取或者占有,应当退还。

如果7月15日之后仍然不能恢复登山,消费者还能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吗?刘凯认为,因为登山活动具有非常强的时间属性。很多队员提前半年报名,同时已经请好了7月的年假、购买了机票、安排了训练计划。如果无限期延期,已经超出了多数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当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不能按约实现时,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费用。

来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