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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日前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内蒙古各用人单位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严格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检查,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函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原标题:内蒙古总工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来源 / 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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