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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明明是正常办事,怎么就变成了职务犯罪?

做刑事辩护这些年,碰到过不少当事人和家属有同样的误解:一提到职务犯罪,就默认等于贪污受贿,觉得只要不往自己兜里装钱,就跟这类罪名沾不上边。还有人觉得自己只是个基层办事员、普通国企员工,手里没多大权力,职务犯罪离自己很远。

其实恰恰相反。职务犯罪是个很宽的范畴,不只是拿钱捞好处才算,乱用权力、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帮人牵个线递个好处,都可能踩进刑事红线。实务里很多人出事,不是一开始就想贪,而是没分清哪些行为只是违纪、哪些已经触碰刑法。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抛开法条罗列,结合监察调查和法院审理的实务尺度,把职务犯罪的边界、常见罪名说清楚。

一、先说明白:什么才算职务犯罪

简单说,职务犯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是一类和职务身份、公权力或管理职权直接绑定的犯罪总称。核心特征只有两个:要么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私利,要么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日常语境里说的职务犯罪,多指狭义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也就是监察机关主要管辖的案件,主体涵盖公务员、参公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单位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公权力的廉洁性、公正性和公共管理秩序,原则上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职务犯罪,检察院也可依法立案侦查,最终均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

广义上还包括非公企业里的职务类犯罪,比如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类也和职务身份相关,但主体不是公职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入罪门槛整体更高、量刑比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轻一档。

很多人容易忽略一点:职务犯罪不一定非要"中饱私囊"。比如监管干部碍于情面违规放行,没拿一分钱好处,但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同样会构成渎职类职务犯罪。这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让人掉以轻心的地方。

二、实务中最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

按照监察管辖的分类,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涉及上百个罪名,普通人没必要全部记清,了解最常见的几大类,基本就能判断日常行为的边界。

第一类:贪污贿赂犯罪,也是大家最熟悉的一类

这类犯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侵占公共财产,破坏公权力的廉洁性,也是反腐办案中占比最高的类型。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都是直接动公家的钱,区别在于是打算永久占为己有,还是临时借用以后归还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或国有单位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哪怕事情最终没办成,只要收了钱、作出了办事承诺,就可能构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自己不是掌权的公职人员,但靠亲属、挚友、离职老同事的关系打招呼办事收钱,同样属于职务犯罪范畴。

行贿类罪名:不光收钱的人有罪,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送钱的个人和单位,也会构成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下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说不清楚合法来源,也会被追责。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单位名义把公家资产集体分给个人,看似人人有份,实际也属于职务犯罪。

除此之外,隐瞒境外存款、介绍贿赂等罪名也归在这一类里,只是实务中相对少见一些。

第二类:滥用职权类犯罪,属于典型的"乱作为"

这类犯罪的行为人不一定拿好处,只是超越权限、违反规矩办事,最后造成重大损失就会追责。最典型的就是滥用职权罪,比如违规审批项目、违规减免税费、违规干预执法,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有一些细分的特殊罪名,比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本质都是特定岗位上违规用权。

很多人觉得"反正不是为自己"就没事,这是非常危险的认知。公权力有法定边界,哪怕是出于好心、为了所谓的"工作便利"越权办事,造成严重后果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类:玩忽职守类犯罪,属于"不作为、不负责"

和滥用职权的主动乱作为不同,这类犯罪是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或者敷衍了事,属于典型的失职,主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最常见的玩忽职守罪,比如安全监管人员不按规定检查,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执法人员该查处的案件不查处,放任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在经营中严重不负责任,签订履行合同时被骗造成巨额损失的,也属于失职类职务犯罪,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名范畴。

第四类:徇私舞弊类犯罪,带着私心的失职渎职

这类罪名本质上多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特殊情形,因主观上带有徇私情、谋私利的动机,法定刑更重,实务中常单独列明。比如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有罪的人、冤枉无罪的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该移交刑事案件的不移交。这类犯罪主观恶性更强,处罚通常也比普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更重。

除了这四大类,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同样属于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办理。

最后补充一句非公领域的情况。民营企业、普通公司里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广义上也算职务犯罪,但因为不涉及公权力,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范畴。普通情形下立案数额与公职同类罪名相近,但公职罪名存在降格入罪的较重情节,整体入罪门槛更低,且量刑上限差距明显

三、一条不能混淆的边界:违纪不等于犯罪

实务中大量职务违规行为,最先触发的是政务处分,不一定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这是必须划清的界限。

比如收少量礼品礼金、违规拆借小额资金、工作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这些大多属于违纪违法范畴,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即可。只有当数额、情节、危害后果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才会被认定为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也正因为有这个梯度,很多人抱着"小事无所谓"的心态一步步滑下去。从收两张购物卡,到收大额现金;从偶尔违规审批,到习惯性越权办事;从工作马虎大意,到彻底放任不管。量变积累到质变,等意识到的时候,已经跨过了刑事红线

职务犯罪的范围,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宽。它不只是贪污受贿这一种样子,还包括乱作为、不作为、徇私枉法等很多种形态,不揣腰包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对所有手握公权力、管理公共资源的人来说,最稳妥的自保从来不是"不拿钱就行",而是守好职权边界,该做的事尽责做好,不该碰的权力绝不越线。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红线也就越密。心存侥幸、模糊边界,往往就是出事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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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