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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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执行实务中有的法院会有这样的认识,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偿,证明债务人无财产、无力清偿后,才能处置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那么,要债务人无力清偿时,才能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院在《天津滨海新区天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瑞金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并不以债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
最高院认为,
原审判决天保小贷公司仅能在美瑞金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就案涉抵押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不动产被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
天保小贷公司主张原审限定抵押权人只能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抵押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抵押权具有独立性与选择性,只要债务到期未清偿或满足约定实现条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抵押权人均可直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人无权要求先执行债务人固有资产,“先执行主债务人”抗辩依法不成立。
一、裁判法理
依据《民法典》第394条(原《物权法》第179条),抵押权触发条件仅有两个:一是主债务到期未履行;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法条未增设“债务人无力清偿”“穷尽债务人财产”等前置要件。
抵押制度设立目的,就是赋予债权人清偿路径选择权。债权人既可以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也可直接处置抵押物,该选择权专属债权人,抵押人、法院均无权强制限定清偿顺序。
二、实务三大关键适用场景
1. 第三人提供抵押(最常用):房产、土地由担保人提供,债务人有偿付能力但回款周期长。债权人可直接拍卖第三人抵押物快速回款,无需等待处置债务人资产。
2. 债务人自有抵押:即便债务人账户有存款,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划扣存款或拍卖抵押房产,法院不得强制指定执行标的。
3. 约定提前到期情形:借款合同约定逾期付息、违规挪用即触发抵押实现,无需等到本金到期、无需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可直接启动处置程序。
周军律师提醒,行使抵押权无需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到期违约即可直接处置抵押物;债权人拥有执行路径选择权,无需穷尽债务人自有资产。债权人维权时,可直接申请查封拍卖抵押物,如遇对方以债务人尚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抗辩,可直接援引本案要求法院驳回对方先执行债务人的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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