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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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那么,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提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能再审吗?

最高院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应当再审。

最高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原审期间对于鉴定意见均提出异议,但原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违反法定程序,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庄河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第九项规定,应予再审。

【裁判观点简析】

一、本案核心裁判要点

该案审理中,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庭审阶段原告、被告均针对鉴定范围、计价标准、数据误差提出书面及当庭实质性异议。但原审法院未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仅依据鉴定意见书书面内容径行作出判决。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最高法裁定: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实质剥夺当事人对关键证据的质证、辩论权利,符合再审法定条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审理。

二、法律依据:鉴定人出庭的强制触发规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仅有两类强制触发情形: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二是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只要满足其一,法院就必须通知鉴定人到庭答疑、接受质询。双方均提出异议时,争议程度更高,属于法定强制出庭的典型情形,法院无权简化程序、以书面答复替代当庭质证。

三、最高法再审核心裁判逻辑

1. 鉴定意见属核心证据。工程造价、笔迹、损失评估等鉴定意见,往往是案件事实认定的唯一依据,直接决定裁判结果,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可作为定案依据。

2. 书面异议≠有效质证。当事人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作出书面回复,不属于法定质证程序,无法替代鉴定人当庭接受询问、答疑辩论的庭审功能。

3. 程序瑕疵直接触发再审。未通知鉴定人出庭,直接剥夺当事人法定质证权与辩论权,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理”,满足再审门槛。

周军律师提醒,抓住鉴定人出庭程序要点,是推翻原审判决、启动再审的关键突破口。庭审中对鉴定意见务必提出异议,明确申请鉴定人出庭,留存书面申请记录;法院驳回申请、径行采信鉴定意见的,当庭提出程序异议并记入笔录;败诉后可援引本案,以程序违法、剥夺质证权为由申请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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