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不好惹!”上海嘉定,六旬老太怀疑楼上邻居晾拖把滴水弄脏雨棚,上门质问未果反被在业主群辱骂,下楼时遭邻居推脸踢臂致软组织挫伤,老人索赔7800元并要求微信群、宣传栏公开道歉,法院判决:邻居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合计662元,精神损害金及赔礼道歉均驳回。一场邻里小摩擦,为何闹上法庭还输得这么彻底?
事发当日下午3时许,60岁的李丽正在家中做家务,忽然听到厨房窗外安装的铁皮雨棚顶上传来滴水声,初夏时节,不少住户有在阳台晾晒拖把、抹布的习惯,若未拧干,水便会顺着滴落。
李丽探头查看一番,无法确定具体是哪家滴下来的,但她隐约记得此前2101室的住户曾有类似情况——而2101室,正是严某的家。
抱着问一句总没错的想法,李丽先是在所在楼栋的业主微信群里发了一条信息,询问是否有住户晾晒未拧干拖把导致水滴落至低层雨棚,语气尚算平和,但也隐含了对2101室的怀疑暗示。
见无人明确回应,李丽便叫上小区物业的一名保安陪同,一同乘电梯上到20楼,敲开了2101室严某家的门,开门的是严某本人及其年迈的父亲。
李丽说明来意后,严某父亲带她到阳台查看,最终确认这次的滴水并非来自2101室,李丽当即向严某及其父亲口头道歉,说不好意思搞错了。
当时严某及父亲未多表态,事情看似就此了结,然而风波并未平息,当李丽和保安离开2101室、回到自家楼层后不久,严某打开楼栋微信群,针对刚刚上门质问的李丽,连发数条带有侮辱、贬损意味的文字,直指李丽老太婆没事找事、脑子有问题等。
李丽看到群消息后起初选择忍耐,未予回复,但严某仍未停止,继续在群内发布针对李丽及暗示其家人的过激言论,部分措辞带有明显人格贬损性质。
双方虽未在群里互骂太久,但嫌隙已然埋下。当天下午,李丽接到居委会通知,让其去领取体检申请单,约17时10分前后,李丽取完单子返回小区,步行准备上楼。
恰在此时,严某也正从外面回来,二人目光接触,前一小时微信群内的不愉快瞬间被触发,严某率先开口冷嘲,李丽亦出言回击,双方就在单元门口的人行通道上发生口角,你来我往,声调渐高。
争执过程中,严某突然抬起右手,直接推在李丽面部,李丽因年届六旬、重心不稳且受推力较大,向后踉跄两步随即仰面摔倒在楼道口旁停车位的水泥地面上,当时便发出痛呼且一时无法自行起身。
令人意外的是,在李丽倒地尚未爬起之时,严某又向前迈了一步,用脚朝李丽的上肢轻踢,李丽随之发出更大痛呼,周边邻居见状叫停,李丽报警称被人殴打。
警方将严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李丽则由120急救车就近送往医院救治。
次日,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李丽要求严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严某认为李丽先上门质问、在微信群找茬激化矛盾,拒绝道歉及赔偿,调解未果。
同日,警方对严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严某殴打他人,处行政罚款200元,严某在笔录中表示对处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此后数日,李丽因髋部及上肢疼痛未完全缓解,又至医院复查,期间严某回到家中后,仍在楼栋微信群内发布部分针对李丽的不满言论,但未再使用明显侮辱性极强词汇。
后李丽起诉,要求严某赔偿医疗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合计7800元,并在楼栋微信群及小区宣传栏内以书面形式向赔礼道歉。
严某对推倒及踢一脚的基本事实未予否认,但抗辩称:原告先在微信群质疑被告家漏水、上门质问且在微信群有不当言辞激化矛盾,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与本次外伤无关的治疗项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营养费3000元过高且无医嘱;未造成伤残或严重精神损害,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互有过错,不同意赔礼道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 《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严某推倒、踢踹原告致伤,是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李丽在无确切依据情况下于业主群点名暗示被告家漏水、上门质问后又在口角中回击,客观上助推矛盾升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次冲突虽由邻里滴水小事引发,原告在微信群及当面质问后确有不够妥帖之处,但被告在原告已当场道歉情况下仍于微信群发布贬损言论、继而在与原告口角中主动动手推搡致原告倒地、再踢踹原告手臂,主观过错明显更大,是直接侵权人。
同时原告在微信群及口角过程中亦有回击言辞,对矛盾升级负有一定责任,综合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80%侵权责任即赔偿662元(赔偿项目法院认定共828元),原告自行承担20%。
关于赔礼道歉部分,因原告自身在事件中亦有过错(微信群质问措辞欠妥、口角中回骂),且侵权行为后果较轻已通过金钱赔偿填补,法院认为不宜再判令赔礼道歉。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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