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若被害人此前存在旧伤或本是特殊体质,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概要
2024 年4月,张某在小区门口水果摊选购耙耙柑时,因掐捏水果后未购买,与摊主李某 及其妻子 陈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张某与陈某互相揪扯头发,冲突逐渐升级。张某的丈夫王某闻讯赶到, 恰好看到正在拉架的李某,误以为李某在动手打人,便 径直挥拳击打李某, 冲突造成李某和陈某不同程度受伤 。 二人当即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李某因牙齿问题又多次复诊并进行种植手术。 2024年6月,公安 机关 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李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鼻骨骨折复位术后和牙折裂。 后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陈某 遂 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选购水果时因掐捏后未购买与原告李某、陈某引发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被告王某到场后主动击打原告李某面部、背部,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二原告受伤,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二原告在经营纠纷中未能理性克制,言语处置不当、未合理化解矛盾,对冲突激化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张某针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一是原告李某的牙齿损伤系此前交通事故旧伤所致,与本次冲突无因果关系,仅认可冲突后三日的诊疗记录,否认原告李某后续复诊、拔牙及种植治疗与本次纠纷的关联性;二是原告李某牙齿受伤后有其他保守治疗方案,其因个人舒适度选择种植修复,明显扩大了损失,不应由二被告承担。经法院向医院口腔科核实查明:原告李某曾因交通事故牙齿受损,共修复7单位进口全瓷长桥,本次冲突外伤导致桥基牙断裂。医疗机构结合其牙槽骨条件,保留2颗原有修复牙,对5颗受损牙齿采用进口原料(国家集采价格)实施种植修复。诊疗记录中的其他替代性方案(包括安装活动义齿和固定义齿)无法适配李某原有口腔修复基础,亦无法根治外伤引发的牙根病变,其选择种植修复具有医学必要性与合理性。
据此,法院认为,被侵权人的自身缺陷或旧疾等特殊体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而是个人客观身体状态。侵权责任认定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王某、张某的殴打行为是导致原告李某牙齿、鼻骨损伤及后续治疗的直接核心原因,原告李某的既往伤情仅为损害后果加重的客观条件,并非本次侵权的诱因,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以原告存在旧伤为由主张该部分损失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纠纷起因、冲突过程、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最终确定被告张某、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陈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核查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并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法院依法认定本次纠纷中原告陈某和李某的各项损失分别为572元和39968.22元。按照责任比例折算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张某分别向原告陈某和李某赔偿各项损失457.6元和31974.58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常以受害人存在旧伤、特殊体质等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该主张本质上是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规则的错误理解。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只要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原有伤情仅仅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条件,并不构成法律层面的过错,也不会中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因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当理性沟通、依法处置,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肢体冲突,否则一旦造成他人受伤,即便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或原有旧伤,侵权人仍需依法承担对应责任,不能以此为由减免赔偿责任。
供稿:王佳瑶
编辑:王佳瑶
校对:王艺萍
审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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