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告
为持续深化根治欠薪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劳动保障执法警示震慑效应,切实规范用工支付秩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现向社会公开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典型案例。各用工单位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理念,全面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时足额结清劳动者劳动报酬。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动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妥善留存务工、薪资相关凭证,若遭遇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可通过人社劳动监察等渠道投诉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2日,磴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农民工王某等人投诉鄂尔多斯市标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磴口县人社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鄂尔多斯市标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承包磴口县纳林套海三分场种植大棚项目,在施工资金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违规开工,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拖欠王某、漆某、张某等14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05370元。磴口县人社局1月23日向鄂尔多斯市标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项目实际负责人何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6年2月3日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前全额清偿拖欠工资,到期后企业及负责人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磴口县人社局查清全部违法事实后,按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磴口县公安局依法侦办,同时将鄂尔多斯市标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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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条款
第八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度。
第十七条: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履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审核工资支付表并上传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
二、对应《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惩戒依据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支付农民工工资,其拒不按时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工资的,欠薪线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乌拉特后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叶某等人投诉广州壹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并开展调查,经调查,广州壹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6月与四川省嘉钰美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乌拉特后旗团结村智能玻璃温室大棚工程,拖欠叶某等5人工资共计119376.27元。2025年10月10日乌拉特后旗人社局向该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单位逾期未整改;2025年10月1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2025年11月4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单位仍未整改。乌拉特后旗人社局于2026年1月8日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2026年3月12日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3月15日邮寄送达后,乌拉特后旗人社局将广州壹塬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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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条款
第八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度。
第十七条: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履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审核工资支付表并上传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
二、对应《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惩戒依据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案例3/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0日,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栗某、庞某等9人投诉李某拖欠工人工资。经调查,自然人李某2025年6月5至25日在五原县红鼎农贸市场32号钢结构库房施工项目中雇佣栗某、庞某等9名工人从事焊工工作,拖欠工资共计4.8万元。2025年7月1日经协调,项目发包方蔺某代为垫付工资1.8万元,剩余3万元约定2025年7月4日前付清。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结清余款,五原县人社局依法立案,先后向李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五原县人社局于2026年3月9日向五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6月9日,五原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对李某强制执行支付剩余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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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条款
第八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度。
第十七条: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履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审核工资支付表并上传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
二、对应《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惩戒依据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因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4/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五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周某、王某、冀某等92人投诉反映内蒙古蒙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200余万元。2024年11月28日五原县人社局立案调查,经调查,内蒙古蒙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1月18日在五原县塔尔湖镇原巴美养殖园区改造项目雇佣周某、王某、冀某等工人施工,拖欠工人工资。五原县人社局通过短信、公司注册地张贴等形式向该公司、负责人龚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向龚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项目停工整顿,多次催告后企业与龚某仍拒不支付工资。五原县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移送五原县公安局。2025年6月17日,经多部门联合核实,确认实际务工人员123人,拖欠工资总额216.0464万元。2025年7月23日五原县公安局传唤龚某,其未按时到案。2025年7月24日龚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5年8月15日五原县检察院同意五原县公安局对龚某进行批捕。现已将龚某抓捕归案,案件已由五原县检察院起诉至五原县人民法院,待五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五原县人社局将把内蒙古蒙尧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龚某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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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具体条款
第八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度。
第十七条: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履行农民工实名制考勤管理、审核工资支付表并上传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
二、对应《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惩戒依据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依法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用人单位和失信人员信息共享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推送至同级或者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来源:巴彦淖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编辑:许玉娇 校对:徐嫣璐初审:石政勇
审核:田昌监审:王剑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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