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真难当!吉林,72岁男子请好友吃饭喝酒,酒后男子到小区监控室耍酒疯,好友赶去劝阻反被骂,争执中好友扇男子耳光、踹其腹部致倒地,男子突发急性心梗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判10年,好友不服上诉,认为自己无伤害故意、出手过当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2025年4月23日下午4点多,吉林省某地,七十二岁的陈某为感谢老友常某等人此前帮过忙,做东组了个饭局,叫上常某和另外几位朋友在饭店吃饭。
席间气氛不错,陈某和常某都喝了酒,陈某喝得偏多,已有醉意,饭局散场后,醉酒的陈某拄着拐杖晃悠到了附近一个小区的物业监控室里闹事。
拍桌子、嚷嚷、指责物业这不对那不对,物业工作人员劝不住,只好报警,此时常某已经离开饭馆,得知老友陈某喝多了在物业闹事,心想毕竟是自己被请客、又是老交情,便主动赶过去想把他劝回家。
到了物业监控室门口,常某看见陈某正拄拐杖情绪激动地跟物业人员吵,便上前好言相劝:老陈,喝多了,咱回家吧,别在这儿丢人。
谁知道陈某不但不听,反而转头冲常某骂脏话,嫌常某多管闲事。常某本来是一片好心,被老友当众骂得挂不住脸,一时恼火,双方从口角升级为推搡。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成了全案关键,常某抬手连续多次击打陈某头面部,扇耳光,见陈某没服软,又抬脚踹向陈某胸腹部。
第一波耳光就把陈某扇得往后倒,后脑磕在沙发扶手上;最后一次较用力的脚踹,使陈某背部重重撞上沙发再弹起,踉跄几步才坐回沙发上。
期间陈某还曾拿拐杖想打物业人员,常某又补了一脚将其踹开,很快常某发现不对劲,陈某坐在沙发上脸色煞白、喘不上气、神情痛苦,不像之前酒疯样子了。
常某立刻拨打120,同时联系陈某家属赶来,当天下午8点37分,陈某被送进医院,但最终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时七十多岁。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致心功能障碍而死亡;头部外力损伤是心性猝死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饮酒也是诱发因素之一。
也就是说,陈某自身冠心病突发是根本死因,但常某的掌掴和踢踹造成的身体刺激、疼痛与情绪波动,促发了心梗发作,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发后常某在现场等待,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经过,属于自首,一审时,法院认为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常某坚决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伤害故意,只是想制止陈某闹事,且陈某死于自身心梗,自己的行为只是诱因,不应定故意伤害更不应判十年。
二审会如何判决?
第一,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方身体损伤(轻伤以上),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常某是应朋友之邀吃饭、主动去现场劝阻陈某酒后失态,主观出发点是好意施惠,没有证据表明他想把陈某打伤或打死,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伤害故意。
这一点提醒所有人:哪怕你先动手打了人,只要没有追求对方受伤的故意且外力未达轻伤标准,一般不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如果你的行为因疏忽酿成死亡,仍可能触及过失犯罪。
第二,法医鉴定显示陈某外伤未达轻伤标准,直接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而非外力致死,常某的行为是诱因,因此一审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确有不当。
但这是否意味着常某无罪呢?二审也认为不是。
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包含两种情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无认识的过失),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有认识的过失)。
常某陪酒已知陈某高龄、拄拐、醉酒,按常识应对老年人克制肢体冲突,他却连续扇耳光、猛踹腹部致倒地磕碰,明显超出合理制止限度;正常理性人面对此种情形应能预见到可能诱发潜在疾病,这就是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老人的自身心梗是主因、常某行为是诱因,但刑法因果关系只要求行为是死亡结果的相当原因而非唯一原因,诱因足够成立,故认定常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无罪之意外事件。
综合考虑本案系劝阻朋友酒后闹事引发、被害人自身醉酒闹事存过错、常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十年刑期判决,改判常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也提醒想“替朋友出头”的人:好意劝阻可以,一旦情绪失控对老弱对象动粗且不控制力度,出了人命照样吃官司,别以为“我又不想害他”就能全身而退。
真实判例讲透身边法律!劝架可以,对老人小孩孕妇动手永远要先掂量后果——疏忽大意也能判刑。关注我,多懂一个案例少踩一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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