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案件专题研究
最高法院:种子公开销售后,如何认定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阅读提示
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发布。本文重点聚焦该摘要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逐一梳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对于育种材料技术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对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
案情简介
- 2017年1月1日,原告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制定保密制度,规定公司的育种技术资料、育种样品等属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并与员工分别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对种子育种方法、育种亲本、用于繁育种子技术材料、繁殖材料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 2020年9月12日,原告华穗种业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万糯2000”玉米品种委托繁育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方应按计划生产的合格种子全部交给华穗种业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销售,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合作方应对华穗种业公司提供的自交系亲本种子要负责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 2020年9月21日,华穗种业公司向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搏盛种业公司繁育的玉米进行取样。经鉴定,取样品与“万糯2000”玉米品种极近似或相同。
- 被告搏盛种业公司认为,“W68”是公开销售的产品,华穗种业公司并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防止“W68”为他人知悉,不属于商业秘密。
- 2021年7月15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知民初61号判决书,认为华穗种业公司与“万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公司高管、委托制种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制定公司保密制度等方式对“W68”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案涉技术信息属于非公知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支持原告华穗种业公司诉讼请求。搏盛种业公司认为案涉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 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W68”玉米植物新品种已经公开销售,华穗种业公司对“W68”玉米植物新品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 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程度是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而不是万无一失。最高法院认为,权利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作为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认定保密措施时,应当考虑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
- 对于育种材料技术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对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植物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进行光合作用,“W68”作为育种材料自交系亲本,必须施以合理的种植管理,具备一定的制种规模。在进行田间管理中,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对于育种材料技术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对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
- 本案中,原告华穗种业公司对内对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1)对内而言,华穗种业公司内部有保密制度,规定了公司育种技术资料、育种样品以及育种亲本等繁殖材料属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规定了公司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对种子育种方法、育种亲本以及用于繁育种子的技术资料、繁殖材料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离职时应当将自己持有的所有商业秘密资料等物品移交指定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而言,华穗种业公司与其有委托制种关系的案外人金源种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繁种合同》中约定,繁育品种名称予以代号,金源种业公司按计划生产的合格种子全部交给华穗种业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销售,并对华穗种业公司提供的自交系负责保密,不得向外扩散。在金源种业公司委托前述村民委员会制种的繁育合同中,约定亲本种子不外流、不自留。
(3)本案并无证据证明“W68”已被受委托制种单位非法披露、扩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杂交育种的行业惯例、繁育材料以代号称之、制种行为的可获知程度等因素,华穗种业公司采取的上述避免亲本被他人非法盗取、获得及不正当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的保密措施”。
李营营律师分析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于原告方代理律师而言,论证原告对其主张法院保护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是诉讼“守方”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不少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因为这项工作没做好直接导致败诉。
对于被告方代理律师而言,论证原告未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或者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正常情况下不足以防止泄露,则是作为“攻方”诉讼策略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
在李营营代理的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精准识别到控告单位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在保密措施方面的重大漏洞,全面论证控告单位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得到了检察院的认可,从而使委托人免于刑事处罚。
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
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
本文仅作专业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综合判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