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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O上市号)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伟、林恒新、杨明国、汪万春: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国际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所)负责的嘉诚国际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司农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司农所将收入成本、往来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等确定为嘉诚国际2024年年报重要审计事项和风险领域,审计底稿记录已识别货架抵债、返利等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但未设计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合理、资产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财会〔2022〕36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财会〔2022〕36号)第七条规定。
二、 内部控制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司农所在执行嘉诚国际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在资产管理控制测试中,未实际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嘉诚国际固定资产未编码造册管理、未定期盘点的情况;在存货管理控制测试中,未获取公司年末存货盘点的完整表单,导致未能发现嘉诚国际存货盘点执行不到位、盘点资料未妥善保管等情况,对公司存货未按库位管理、部分存货依赖手工台账管理的情况未作考虑及记录;未关注到公司会计凭证不规范、不相容岗位未作分离等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22〕36号,下同)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财会〔2019〕5号)第四条规定。
三、营业收入、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司农所在执行嘉诚国际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对公司确认大额开仓投入收入、仓库租赁收入但无回款等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执行2023年、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未关注到公司对部分退租或存在合同纠纷的客户继续确认收入的合理性,未关注长期无回款的异常情况,或仅依赖于公司提供的账单、确认函、催款函等内部证据确认收入;未关注到公司对已完成清算的综合物流业务未及时确认已发生成本;未根据合同安排、业务模式和交易实质审慎判断润滑油三方贸易收入确认会计政策适用的合理性;未关注到公司空调安装工程项目存在未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或交易对价未经发包方认可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司农所在执行嘉诚国际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未对函证联系方式与公司花名册等进行匹配,未关注到部分函证联系人与公司员工联系姓名或电话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发现部分客户的回函盖章异常等问题;未对部分客户未回函情况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未就应收返利款项余额向客户进行函证,且未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五、长期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司农所在执行嘉诚国际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审计底稿记录固定资产审计资料清单包含“固定资产卡片清单”等资料,与公司尚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及卡片管理的实际情况不符;审计抽样抽取了货架抵债业务相关会计凭证,但仅在底稿中记录“有资产评估报告”,未针对评估程序的恰当性和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等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货架数量和金额不准确的情况;未关注到公司有关仓库未按租赁业务实质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22〕1号)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司农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林恒新、汪万春作为嘉诚国际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李伟、杨明国作为嘉诚国际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司农所、林恒新、汪万春、李伟、杨明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司农所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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