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周扒皮还狠毒!贵州贵阳,男子在单位做电工26年,仅早年签过两次合同但原件已遗失,离职时才发现单位从未缴过社保,劳务公司给9.2万称一次性了结,男子签字领款但不知含社保折现,现要求补缴遭拒,企业称档案无名、已签放弃协议两清。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贵州日报,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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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师傅是贵阳清镇人,今年五十好几了,1990年前后,他经人介绍进了七冶(现贵州省建设投资集团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工地上干电工,技术活,考过特种作业证,一干就是二十六年。

刚去头几年,1991年、1996年单位还跟他签过两回正式用工合同,但年代太久远,搬了好几次家,纸质合同早不知塞哪儿去了。

可这人不偷懒,每天背着工具包巡线路、修配电箱、跟项目走,白云区、观山湖区好几个工地都留下过他的脚印。公司里老项目经理、老工长、材料员,大多认得这个总是穿蓝工装、话不多的老电工。

周师傅想法特朴素:苦点累点没事,把活干好,等项目结束、年纪到了,顺顺当当办退休,拿份养老金,再不济有医保兜底,这辈子对得起自己。他印象里每月工资都扣了社保个人部分,从没想过单位压根没往社保局交,也没给他开过户。

2025年,周师傅因身体原因不想再跑工地,跟劳务派遣公司(贵州鸿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系七冶合作单位)协商离职

劳务公司说给算笔账:工龄补偿加工资结算一共9.2万元,让他填《劳动合同解除申请》,在《收据》上签字,收据印有格式化条款——上述费用已涵盖派遣公司基于法定义务应向其支付的一切费用及补偿,系对其全部权益的最终补偿,永久放弃就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所有权利主张。

周师傅文化不高,想着反正在编名单上找不到自己名字、这些年也没见过社保本,劳务公司说这就算结清了,他签了字,9.2万打入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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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家后跟老工友一聊,人家说你干这么久咋可能没社保,你去查查,周师傅跑去社保大厅一查后彻底傻眼,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全线空白,一天都没缴过!

他立马找劳务公司、找七冶基建公司问,得到的答复是:经核查在编人员档案无此人信息,无法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已签解除协议领款放弃一切后续权利,双方两清,不再承担责任。

公司甚至补了一句:给的9.2万里已经包含了所有补偿,你要补缴社保那是你自己的事。周师傅当场回:我当时以为是工资加遣散费,从来没人跟我说这钱顶替二十六年的社保!我宁可不要这九万二,也要把社保补上!

这事闹到媒体介入,企业仍坚持无在编记录、已签最终了结协议,周师傅满腹委屈找劳动部门咨询。

此事该如何认定?

1.放弃社保补缴的离职协议条款依法无效。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国家强制义务,不因双方约定或劳动者承诺而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因此,即便周师傅在《收据》上签了放弃一切权利主张、费用涵盖全部法定义务,该条款因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产生阻却周师傅要求补缴社保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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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在编、没合同就不认劳动关系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凭多类证据认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主体合格+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有报酬4个特征的,劳动关系成立;认定时可参照工牌工服、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派工单、项目签到表等。

周师傅虽早年合同丢失,但多名项目经理、工友可出庭作证其长期在项目受班组长指派从事电工工作、按月领工资(如有银行流水更佳),已形成证据链,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1990年至离职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或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旦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社保征缴机构可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关于那9.2万元,若最终认定属普通经济补偿金+未结工资,不涉及社保折现,周师傅补缴时单位应承担单位应缴部分及滞纳金;若查实用人单位故意以打包买断规避社保缴费义务,该行为本身违法,不影响补缴决定作出,已付9.2万可视情况主张抵扣单位应付的其他补偿项目,但不抵扣法定社保费本身。

给普通工友三点提醒:第一,入职后主动查社保账户,每年打印缴费明细,发现断缴当月问HR,别等离职再查。

第二,离职时凡遇一次性买断、放弃一切权利的格式条款,问清是否含社保折现,最好要求单列社保补偿数额或注明不含社保补缴请求权,盲目签字极易吃亏。

第三,没签合同的老员工平时注意留存工牌、派工单、工友联系方式、工资转账截图,关键时刻这些能救你确认二十几年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