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正 文

前言: 本期推送案例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父母均系农村村民,无明确固定收入来源,且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提交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已经初步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郝某振、袁某伟、濮阳市某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父母均系农村村民,无明确固定收入来源且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4676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993号

裁判要旨

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父母均系农村村民,无明确固定收入来源,且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提交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已经初步证明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对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3 )京民申 1993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某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某达运输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某振、袁某伟、濮阳市某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 )京 03 民终 1467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财险公司申请再审。 理由如下: (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1. 郝某振的父母郝某翠、王某银是北京市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发生前后其二人均有劳动能力,应有收入来源,并且国家政策给与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按月支付补助费。 2. 在郝某振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其父母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一、二审仅依据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进行事实认定错误。 3. 鉴定费 5750 元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4. 一审对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和标准错误,对医疗费票据金额的计算也存在错误。二审不依法核实数据是否计算错误,却要求我公司提交证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修订)》第十七条 “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 之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要同时满足 “ 无其他生活来源 ” ,一、二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郝某振之父郝某翠、之母王某银均系农村村民,无明确固定收入来源,且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郝某振提交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已经初步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郝某振在诉前委托鉴定发生的费用虽非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亦属因事故导致确认伤残情况及相应损失标准的必要且合理支出。诉讼中,根据某某财险公司的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有所改变,但郝某振对于该鉴定结果的改变不存在任何过错。关于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综合郝某振提交的证据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项因素,一、二审确定的赔偿事项及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某某财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 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 、民政部《关于印发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的通知》( 2021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讨论: 您认为: 受害人父母均系农村村民,无明确固定 收入来源且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是否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