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体育局那个副处长彭某某占车位、留假号码以及撒谎的后续通报,出来了。总的来说,这是一份比较详细的通报,在当下某些单位敷衍连连的操作对比之下,算“不错的”。

但,也只能说,全靠同行衬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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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很长,详细的大家自行去网上看,挺复杂的。但是,从一个自己也经常被邻居占车位,并且求助过物业报过警的视角来评价一下,我认为,纵使通报已经很刻意了,但闵先生的所有行为,几乎都没问题。

有些人觉得被占车位的闵先生也有过错,那是因为没被彭女士那样的人搞过,不知道“受害者”的心态。你如果能从受害者的视角去理解,那么闵先生的行为,就完全合乎常理。

举个例子,B打了A一拳头,而A敲了B一闷棍。认为A和B都有错的人,完全忽视了,是A先敲了B一闷棍这个前提。

这样一想逻辑就很清楚了,别人敲了你一棍子,你不爽,反手一拳头,你有什么错?如果回击一拳头和让对方给你道歉二选一,你选什么?

不用想,这种选择题都不会做的,那一定是装的。

所以,整个事件期间,有一次彭女士愿意把车移走时,闵先生找了个借口说钥匙不在,这有什么问题。刻意指出这一点,是忽视了闵先生作为一个受害者的正常诉求、正常心理:对方浪费了我的时间,我的精力,我还要去迁就对方,在对方愿意、有时间的时候去移车,凭什么?

也就是调查通报中这一段【民警要求闵某移车,闵某称车钥匙被其爱人带至外地无法移车(后经核实,其爱人当时在自家店内)】

我不认为这一段证明了闵先生的操作有不妥的地方,你换成90%以上的正常人,都会因为彭副处长此前的各种骚操作,而产生不满和怨气,因此拒绝配合。还是那三个字:凭什么?到底谁是过错方啊?

要知道,在闵先生作出这个行为之前,彭副处长,已经“离谱”过多少次了。

先是占车位,不留联系方式。浪费别人的时间找物业,终于弄到号码打过去了,还是假号码。只能再联系交警找她的登记号码;

等到她自己在家里睡爽了,把自己想干的事都干完了,这才让物业把闵先生与其妻子的联系方式交给她,再打电话让对方配合自己来移车。明明是过错方,行为却像是上帝在布施。

这种情况,闵先生和其妻子没接到电话,她还不爽了,合着对方就该坐在家里等待她的发落一样。闵先生把车移走了,让物业联系了这位彭副处长也去移车,不要再占着别人的私家车位了。这已经是一种让步,结果她坐在长沙体育局的办公室里,说“要出差2天,无法移车。”

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彭先生又一次受气,选择把车再堵回去,没毛病吧?

可彭副处长反倒不干了,直接摇人,把同样是长沙体育局的公职人员,其男友雷某某摇了过来,驾驶一辆车停到了闵先生的车前头。闵先生报警。

可笑的是,组织了6次调解,闵先生每一次都被要求到场、被劝说、被"调解"。而彭副处长呢?前三次直接不去。

所以,有些人看完闵先生也有过错,但真的,我看不出一点。因为我觉得,事情发生在我身上,很可能也会这么选择,因为不爽、因为尊严、因为特么的凭什么?凭什么我们普通人,明明没有犯错,却得像做错了什么事一样,给他们缩着。

反观彭副处长呢,从头错到尾,还闹出了那么大风波,占据了那么多公共空间,结果来了一手“停职”。停职是什么意思?停职期间工资照发,她的收入不受影响;停职听着好听,但却不算处分,连以后的继续晋升都不影响。最有意思的一点,她本来处于副处长考核期,一年,停职可不等于考核不合格。或者说,这甚至相当于一种保护性处理,以停职期间为由,等舆论降温反手给个内部处分,说不定还能因祸得福,平安落地。

这并不扯,因为考核,不看"群众口碑",也不看"私德品行"。

否则的话,为什么不是直接终止试用期,取消录用资格呢?

真正的处分,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实,这些也大概率是大多数群众的心声,我们不需要这种嚣张跋扈的人来为自己服务。

至于闵先生最后一个操作上被诟病“槽点”,说他太贪心,漫天要价。我都看笑了,他要什么价了?他被一个公职人员(彭副处长的男友),大半夜开了另一辆车堵住,他感觉自己受到了恐吓,他报警,对方不想闹大了,想要调解了,于是闵先生提出:调解可以,让彭某某男友雷某某赔偿5万元捐给广西灾区。

对,要的多了点,可有什么错呢?你不给不就行了吗。

而且,就算你给了,这钱也是捐给灾区,这也叫贪心?

随便吧,我都懒得评价了,公道自在人心。毕竟大家都看到了,通报结果和之前闵先生的说法也基本没有什么出入,一个占车位都要撒谎、报警反咬、让父母代道歉的人,通过了"规范"的选拔,坐上了"副处长"的位置,最后只换来一个"停职"的罚酒三杯。程序合规,人品归零;调查详细,处分轻飘。

这又不是个案,反倒像个模板。对干部容错,对百姓苛刻;对权力温柔,对维权冷漠。这样子轻拿轻放,祝你们继续牛逼下去吧,彭某某的车开走了,开不走的,是老百姓心里那根焊死的U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