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信访工作中,土地纠纷是反映最集中、化解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而在各类土地纠纷当中,最核心、最绕不开的,往往就是一个问题—农村新增人口到底有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句话说,家里添了人口,地能不能也跟着“补上”?

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争议很大,甚至到了法院,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原则性的规定到了具体执行层面,就留出了太多解释空间。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新增人口”?

字面上看,就是村集体里因为各种原因多出来的人。但“多出来”的方式各有不同,最常见的是新生儿,这是最典型的新增人口。还有因为结婚嫁过来的外嫁女、入赘的上门女婿,这部分人从一个集体迁到另一个集体,人口也随之变动。再有就是因政策原因迁入的,比如水库移民、生态移民,或者因行政区划调整重新落户的。另外还有收养子女等法律行为带来的家庭人口变化。还有一类情况也常见,就是原本在城市里生活的居民,因为各种原因选择返回原籍地农村生活,比如读大学户籍迁入高校所在地的学生,毕业后迁回原地。这些人到底算不算新增人口?在不同地方、不同背景下,答案并不一样。

从政策层面看,2016年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有过相对清晰的界定,明确嫁入女、入赘婿、政策性迁入人口、因区划调整重新落户人口等,应当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也属于新增人口范畴。但从实际操作来看,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各地差异很大,集体经济组织说了算的空间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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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规定怎么理解?

1993年以后,各地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初衷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避免频繁调地影响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这个政策在稳预期方面确实起到了作用,但也带来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地定死了,人是活的。

农村人口在流动,家庭结构在变化,嫁进来的、生出来的、分户的、迁回来的人越来越多,但承包地始终是二轮承包时那点基数。新增人口想要通过集体调整来获得土地,正常程序很难走的通的,因为政策本身就不鼓励调地。村集体如果主动调地,反而可能面临风险。久而久之,缺地、无地的新增人口只能靠家庭内部消化—兄弟几个分父母的地,嫁进来的媳妇没地,新生儿没地,时间一长,村民和村集体的矛盾就积累起来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实写明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不得调整承包地”,但法律规定的是“不得”,而政策强调的是“稳定”,两者落脚点不一样。村集体想调地,法律说原则上不行;新增人口想要地,政策说增人不增地。这样下来,村集体可能会按最保险的方式办,维持现状,不动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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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户内土地权益到底归谁?

最根本的争议在于一个老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到底是农户这个“户”的,还是集体成员个人的?

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新增人口有没有资格从家庭内部获得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法律上把“户”作为权利主体。这在早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刚推行的时候很好理解,因为当时就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按户计口、按口分地。但现在的问题是,“户”本身是个变动的东西,家里娶了媳妇、生了孩子、分了家,户内人口变了,但承包地不变。

这个问题有三种看法。一种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整体共有,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占有和使用土地,成员之间不分份额。这种观点最贴近现行法律规定,也最符合传统观念。但问题在于,一旦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比如离婚、分家、外嫁女回娘家要地,这种“总体共有”的说法反而成了妨碍,因为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新增人口的权利只能依靠家庭内部协商,谈不拢就没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即每个家庭成员都享有土地权益。这种看法的好处是承认个人也是权利主体,新增人口可以通过成员身份获得权益,不再完全受制于“户”的整体性。但在实践中,共同共有仍然解决不了内部份额问题,因为共有不等于量化,最终还是得靠家庭协商解决。

第三种主张按份共有,即以农村户口人口为基数,将土地份额量化到每个人头,新增人口通过家庭内部调整获得自己那份。这个思路听起来最公平,也最能保障新增人口权益。但问题在于,土地不是可以随意切割的实物,实际耕种、流转、收益分配都很难完全按份额操作。而且按份共有容易导致土地细碎化,影响规模化经营,和国家推动的土地流转政策也存在一定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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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现实中看,解决新增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不能指望一两次修法,也不能靠基层干部自己“灵活把握”。有几个方向值得思考。

其一,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需要更明确。现在最大的模糊地带就在这里,各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认定成员资格时标准不一,裁量权太大。如果能出台相对统一的认定规则,至少给基层一个基本遵循,能减少大量纠纷。

其二,土地调整机制不能完全封死。现行法律对承包地调整的限制太严,导致村集体即使有地也调不动。可以在严格程序和补偿机制的前提下,为集体经济组织留出适度调整空间,比如在承包期届满或者特定情形下,允许按程序微调。

其三,家庭内部土地权益分配方式需要法律给出更清晰的指引。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键在于让新增人口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只能靠家庭内部协商碰运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民生问题。人越来越多,地就那么多,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破题,把模糊地带尽量廓清,让新增人口有地可种、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