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小陈,兰州人,跟前女友小丽同居了三年。那会儿感情好,她说:“你工资卡放我这儿,我帮你攒着娶我。”我想都没想就给了,每月一万二,雷打不动。

今年年初,我俩因为彩礼的事儿吵崩了。分手那天,我红着眼说:“那三年的工资,好歹还我一部分吧?”小丽把脸一扭:“那是咱俩的共同生活费!早花光了!”

我一听急了,那可是三十多万啊!我找到咱们兰州刘律师咨询。刘律师一听就笑了,问我:“你们领证了吗?”我说没有。他说:“那就简单了。同居期间,你的工资是你的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她要是拿不出为你俩共同生活开销的证据,就得还钱。”

后来我起诉到法院,刘律师帮我整理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法庭上,小丽说她全用于房租、吃饭、买衣服了,但除了几张模糊的购物小票,啥都拿不出来。法官当庭问她:“你说这是共同消费,证据呢?”

最终,法院判小丽返还我21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我在律所门口蹲了半天,心里又酸又涩——三年的感情,最后靠一张纸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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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不领证,在法律上就是“搭伙过日子”,跟婚姻压根儿不沾边。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保护领了红本本的合法夫妻。所以,男朋友把工资交给你管,这笔钱在法律上还是他的个人财产,不是你们的共同财产。除非你们俩有明确的书面协议说“这钱是咱俩一起挣的、一起花的”,或者你能证明这钱确实拿去买房买车写了俩人名字,否则一旦分手,他完全可以起诉你把钱要回去。千万别觉得“感情好就不用分那么清”,真到了法院,法官只看证据,不看眼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