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为何不判强奸罪?法律这样规定
深夜的派出所里,25岁的林浩双手颤抖着录完笔录,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掉。他蜷缩在椅子上,声音沙哑地问:“警察同志,我被他……那为什么不能定他强奸罪?”
负责笔录的民警叹了口气,递给他一杯热水:“小兄弟,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林浩愣住了。就在三小时前,他在酒吧被一个叫赵某的男人灌醉后强行发生了关系。他拼尽全力反抗,身上满是淤青,可对方还是得逞了。他以为报警后,那个男人会被以强奸罪抓起来,可民警告诉他,赵某的行为涉嫌的是“强制猥亵罪”,最高判五年。
“为什么?他对我做的事,和强奸有什么区别?”林浩的声音带着绝望。
民警翻开《刑法》第236条,指着上面的文字说:“法律原文写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这里明确规定了对象是‘妇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
林浩的律师后来告诉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这才让男性被性侵有了法律保护。但即便如此,罪名依然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
“为什么立法者不把男性也纳入强奸罪?”林浩问律师。
律师推了推眼镜:“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立法理念的差异。传统上认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生育权和性自主权,而男性之间的性侵更多被视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不过,近年来学界一直在呼吁修改,但法律修订需要时间。”
法庭上,赵某最终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听到判决的那一刻,林浩没有感到丝毫的释然。他走出法院,抬头看着灰蒙蒙的天空,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同样是暴力侵犯,仅仅因为性别不同,罪名就天差地别。这公平吗?
判决书里写着,赵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林浩,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可林浩始终觉得,那两个字——“强奸”和“猥亵”——永远无法画上等号。
阳光透过云层洒下来,林浩深吸一口气。他知道,自己的案子虽然结束了,但关于这个法律漏洞的争议,还远远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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