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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

孟祥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特殊税务业务滞纳金处理机制的建议》(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005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建议提到“企业因同一事项前一年度形成退税,后一年度则形成补税。尽管两者金额相等,企业实质上已提前缴税且相关资金始终留存于国库,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却因补税行为而产生滞纳金,加重了不必要的税收遵从成本。希望有关部门能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营造更加公平、高效、友好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

二、对所提建议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允许税款直接抵减。对于因同一事项导致前一年退税、后一年补税,且金额相等,涉及年度税率相同,不存在任何税源损失的情形,允许企业在办理后一年补税时,直接以前一年年应退税额抵减,避免产生滞纳金”方面。

对上述情形,虽无法通过政策或程序调整避免产生滞纳金,但经相关业务部门判定确属同一税款抵缴,且未实质性造成税款滞纳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作不予加收滞纳金处理,避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

(二)关于“推行‘不做追溯调整’的简易程序。对于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企业无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允许企业在原始纳税调增的次年汇算清缴中统一进行纳税调减,无需修改以前年度申报表”方面

企业所得税以年度作为完整的纳税周期,年度纳税申报表要真实、准确反应企业一个年度内的经营、纳税情况。纳税调整事项需更正申报的,应在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

(三)关于“明确政策适用条件。明确此类简易处理方式的适用标准,如:调整事项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纳税信用良好;调整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未造成税款实质流失”方面

目前税务总局暂未出台相关政策,暂无法确定适用标准。大连市税务局会积极向税务总局研提优化建议,减轻纳税人办税、缴税负担。

办理结果:A:已经解决(正在解决)

附件: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pdf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6年5月20日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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