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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因拆设备改数据被判的真实案件。
某焦化公司是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在焦炉烟囱上安装了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环保监控系统。
2022年9月,炼焦车间工人张某发现烟囱的在线监测颗粒物排放数据超标了。他向公司环保主管郭某伟报告,郭某伟又向副厂长徐某杰请示。
徐某杰做了一个决定:拆掉监测设施配备的排水阀,通过稀释采样气体的方式干扰监测数据。郭某伟通知张某具体实施。拆掉排水阀后,监测数据明显低于实际排放数值。
此后,郭某伟等人通过反复拆卸、安装排水阀的方式,应付环境督导检查。
2022年12月,炼焦车间主任贾某敏在巡查中发现排水阀被拆,但没有制止。
2023年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督导检查。为逃避监管,徐某杰再次授意郭某伟、贾某敏指使张某拆卸排水阀。
案发后,四人主动投案。法院认定四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其余三人缓刑。
为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拆个阀门,怎么就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了?
关键在于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在法律上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法律明确:干扰监测系统采样,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本案中,徐某杰等人拆卸排水阀,直接干扰了烟气监测设施的采样过程,采样气体被稀释,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环保部门失去了对该厂颗粒物排放的有效监管。这完全符合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要件。
(二)指导案例早已确立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4号(李森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裁判要点也明确: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物品堵塞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拆卸排水阀的行为,与指导案例中堵塞采样设备的行为性质相同,都是以物理手段干扰监测系统采样,导致数据失真。
为何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有读者可能会问排放数据都超标了,为什么不按污染环境罪判?
这涉及两个罪名的竞合问题。
根据司法解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烟气监测设施主要监测的是颗粒物排放,而不是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本案不涉及上述污染物,因此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干扰监测系统的行为本身仍然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也即是说,在本案中排放数据超标本身可能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为颗粒物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特定污染物,但拆设备让监测数据失真这个行为,已经单独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从刑事责任上,副厂长徐某杰是决定者,作用最大,被判实刑;环保主管郭某伟是执行者,车间主任贾某敏是知情不制止者,工人张某是具体实施者,三人作用相对较小,均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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