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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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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8月加以修改。规定实施以来,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处罚屡见不鲜。2023年7月21日,中证协发布新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持续培育行业廉洁文化。

在黑龙江证监局指导下,黑龙江省证券业协会已连续举办四届“证券行业廉洁文化宣传月”活动,整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从业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予以公示。今年7月继续开展第五届“观案知敬畏 守廉行正道”——黑龙江证券行业廉洁文化宣传月活动,望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加强合规风控管理;从业人员以案为戒,提高廉洁从业意识,规范自身从业行为,共同构建崇廉拒腐、风清气正的行业风貌。

机构违反规定第六条被惩处案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

1、2025年6月江苏证监局罚单: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大事项未向我局报告。二是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部分费用的支出未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2025年11月浙江证监局罚单

关于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安塘下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2017年至2021年间,存在多名员工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廉洁从业等内部控制失效、合规管理存在漏洞,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四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与宣导,强化合规管理,提升内控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机构违反规定第七条被惩处案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1、2026年2月湖南证监局罚单:

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业绩考核激励不规范,产品退订管理不审慎,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欠规范,廉洁从业管理不够全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2025年9月四川证监局罚单: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案例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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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