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杰旺物流联运中心有限公司(下称 “杰旺公司”)反映,企业名下一宗仓储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企业不知情、未提交对应申请手续的状态下被注销。企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补办未获受理后,通过法定途径主张权益,相关诉求目前尚未得到实质性处理。

一、土地权证注销相关情况

2010 年 10 月,杰旺公司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南通市港闸区黄海路北侧、城北大道东侧 15411.91㎡仓储用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土地交接手续后,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年限至 206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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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接单,当事人提供)

2011 年,杰旺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刚因涉案被限制人身自由,企业经营陷入停滞。2022 年严志刚恢复人身自由后,得知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已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被注销。

据杰旺公司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注销卷宗内未发现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土地登记卡审核栏也无相关签字、审批手续。严志刚认为,依据不动产及土地登记相关法规,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本次注销登记未提交上述核心材料,不符合相关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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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提供)

此后多年,杰旺公司多次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档案查询等方式核实地块状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答复称,该地块未发布征收公告,无征地批文,不存在依法收回土地的情形。2026 年 2 月,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不动产登记簿显示企业并非权利人为由,不予受理其补办土地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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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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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予受理登记书,当事人提供)

二、权证补办诉讼相关进展

2026 年 3 月 25 日,杰旺公司就补办土地证事宜,向属地相关司法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据严志刚反映,现场工作人员当场告知不予立案,此后公司多次提交材料、沟通跟进,截至目前未收到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文书。

为推进诉求解决,杰旺公司逐级向上级司法审理部门反映情况:2026 年 4 月向市级相关司法审理部门提交材料,未得到相关督办进展的回复;同年 4 月 27 日前往省级相关司法审理部门,提交立案监督与异地审理申请;5 月 14 日,相关材料被转至市级司法审理部门,企业多次询问未得到实质回复;6 月 25 日,严志刚再次前往省级相关司法审理部门补交材料,工作人员收下材料后告知,会在规定时限内将材料转至属地司法审理部门并督促依法处理,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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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反映说明,当事人提供)

2026 年 6 月 26 日,严志刚接到陌生来电,对方自称省级司法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多项意见并要求公司撤回起诉,主要包括:认为案涉《不予受理告知书》无效、补办土地证事宜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企业不具备起诉资格等。严志刚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认为不动产登记及不予补办权属证书均属于行政履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三、地块处置相关其他纠纷

除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的争议外,该企业还涉及地块资产处置的相关纠纷。据企业反映,2012 年,属地园区管理部门在未取得杰旺公司授权、未完成企业资产足额处置的情况下,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了总金额 2260 万元的地块转让协议,约定处置案涉全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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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协议书,当事人提供)

严志刚于 2023 年取得该协议原件后,随即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属地相关司法审理部门作出裁定,以重复起诉、企业与案涉土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据企业称,相关部门同时告知,后续就该地块、涉案协议提起的诉讼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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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当事人提供)

目前,案涉土地已由第三方实际处置,土地使用权证处于注销状态,企业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到影响;同时相关转让协议的诉讼未获支持,补办权证的诉求也暂未推进,企业维权面临多重阻碍。

四、企业相关诉求

严志刚表示,公司始终依照法定途径理性主张权益,未采取任何过激方式,希望相关事项能够得到公正核查与处理,主要诉求如下:

  1. 核实前述来电人员身份,核查是否存在相关工作人员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
  2. 督促相关司法审理部门就补办土地证的诉讼申请,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
  3. 全面核查 2012 年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档案,推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处理,为公司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重新审查案涉地块转让协议的合法性。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益、规范行政与司法程序运行,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该起涉企业土地权益的纠纷,严志刚恳请相关司法、检察部门介入调查,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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