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网约家政、代驾、自媒体等新就业群体规模持续扩大,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我们围绕热点问题,整理了三个典型案例与实用建议,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网约家政服务人员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张姐入职了一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家政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即日起在公司旗下平台接单,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接单;参加相关课程培训考核合格后公司会予以安排就业。工作半年后,张姐认为,她和家政公司应为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应为她缴纳社保。而家政公司则认为双方属于合作关系,张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单,因此不需要为张姐缴纳社保。双方争执不下,张姐便向当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认为,张姐接受家政公司的培训、考勤等严格管理,为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虽然可以在平台上抢单,但不能发展自己的客户,从主体资格、家政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来看,张姐与公司之间都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点。因此,仲裁委支持了张姐的请求。
大家请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主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点:(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小建议:
员工入职后注意保存派单记录、考勤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装照片及工资发放凭证。遇到争议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还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
02
深夜代驾司机
工作途中发生事故,都得自己赔吗?
某日夜间,高先生与朋友聚会后,在甲公司运营的打车软件上发出了一笔代驾订单。随后,甲公司安排代驾司机小夏接单。行驶途中,小夏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先生的车辆受损,并产生车辆维修费3000余元。高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甲公司和小夏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打车软件的经营主体,小夏在打车软件上接单并提供代驾服务,由此产生的服务收益由甲公司和小夏按比例分成,二者应当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与小夏对高先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大家请注意,司机向乘客提供代驾服务,一般构成服务合同关系,如因司机过错损害乘客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小建议:
代驾平台事先应当对平台注册司机进行严格准入审核和安全驾驶培训,而代驾司机工作时则务必保持清醒状态,切勿疲劳接单、酒后接单或无证代驾。
03
自媒体运营者
“搬运”他人内容,有什么后果?
前不久,在抖音平台经营网店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创作了六条视频,内容为主播讲解瓷器故事并配有文案。没想到,视频推送后没多久,某陶瓷店在其认证的微信视频号也发布了几条高度相似的视频。经比对,讲解文案与原告的文案基本相同。随后,某陶瓷店被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某陶瓷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原告和被告均系从事瓷器销售,发布视频系为网店引流,被告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千元。
大家请注意,支持原创是每个自媒体运营者都应该做的事情。搬运他人原创内容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民事侵权责任,需停止侵害、删除侵权视频、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若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仿冒账号名称、使用他人头像),还需额外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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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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