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书记能不能直接提拔为法院院长?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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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乡镇党委书记被提拔法院院长的公示消息。

有网友说道,“不少人从法官助理干到法官、庭长,再到副院长,已然相当不容易了,再要提拔为院长,更是难上加难;突然觉得从乡镇党委书记、其他部门正职也可以直接提拔为院长。”

有的还说,“外行领导内行,究竟行不行?”也有的说,“担任正职领导是不一样的,说不定比科班出身的领导得更好。”

根据法官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也就是说,按照这条规定,法院院长就是两个条件:一个是法学专业知识;一个是法律职业经历。

如果一位乡镇党委书记学的是法学专业,且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又有过一定时间法律职业的经历,如曾经在政法部门工作过。那么,提拔使用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有的对于学历要求还更高,要求第一学历是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应该来说,法院院长的主体还是从法官培养成长起来的,也就是走的职业发展道路。只不过,有的是从基层一步步提拔上来,有的是从上级法院派下去的。真正从党政部门提拔为院长的,还是相对较少的。

不可否认,随着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凡进必考”的规定,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结构得到了很大改善,专业化、职业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大大提高,办案的规范化取得了长足进展。

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法检部门的相对“封闭性”“内循环”也值得关注,法检人员不愿意出来,法检外面的人员也难以进去。虽然说可以保持法检的相对专业性职业性和稳定性,但也忽视了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性,就是有很多问题,特别是矛盾冲突,不仅仅是靠法治手段来解决的,还需要有自治、德治等多种方式的协同。

否则,就可能出现“就案办案”“按照法条机械办案”等问题,不一定符合现实实际,难以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以至于出现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包括也要开展诉源治理。

因此,不只是法检内部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教育和队伍建设,还需要有外部力量来推进,就如“鲶鱼效应”一样,不然也可能是一潭死水。

而作为党政部门的同志,虽然办案的职业能力相对有欠缺,但是在综合协调、统筹全局等方面有着相对的优势,这恰恰是当领导所具备的重要能力。

为什么领导干部需要定期交流?不只是解决廉洁的问题,还是解决视野、格局的问题。

所以,不只是乡镇党委书记可以当院长,法官们也可以去党政部门当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