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规范也招致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质疑。
否定论者的基本立场是应当慎重对待“醉驾”入刑,《刑法》规范虽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变应变”。
但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在规范上的衔接、协调性,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
简单粗暴地直接将“醉驾”行为治理由行政治理纳入刑法惩处领域可能会导致传统的罪刑评价模式的混乱,尤其是可能使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清。
但根据官方解释,最终考虑醉驾有入罪的必要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我们国家迅速地进入了汽车时代,无论是驾驶人、行人都没有养成良好的道路通行习惯,没有这个意识。
醉驾成为一种多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是我国迅速地进入了城镇化,道路通行已成为大量的普遍性的活动。
三是生活水平的提高满足了我们的酒文化的要求,开车喝酒甚至醉酒后开车成为某些人的常态。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醉酒驾车成了当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常大的威胁。
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管理不可谓不严,大家都能看到查酒驾查得很严。
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整体仍旧难以遏制。“醉驾”入罪是除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外,彻底根除这一社会管理层面痼疾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醉驾”行为入刑治理的10余年来,既使“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有效保障了道路安全,同时也树立起“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交通安全理念,并强有力地推动了传统生活观念、行为方式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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