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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背景

一家突然“消失”的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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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浙江金华的于某(女)入职金华市婺城区某商行,从事文职工作,负责电动车的租赁、销售及电池换电业务。双方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每月20日发放,但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

于某工作期间,工资一直由一位名叫方某甲的人按月转账发放(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每月5000元)。于某日常接受方某甲的管理,通过钉钉打卡考勤、报销费用。然而,到了2024年3月,商行开始拖欠工资。更令人意外的是:

2024年3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某商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024年4月2日:于某突然被通知“不用继续上班”;

2024年4月22日:商行的上一级公司——西安某有限公司也注销了。

于某先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因主体不适合被不予受理。无奈之下,于某将登记经营者张某、实际经营者方某甲以及商行的上游合作方——浙江某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38419.54元。

02难点

用人单位“消失了”,劳动者该告谁?

本案集中体现了劳动争议中最让劳动者头疼的几大维权困境:

1. 用人单位注销,劳动关系主体“人间蒸发”

于某名义上的用人单位——金华市婺城区某商行,早在2024年3月就已注销。于某2025年起诉时,这家商行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了。起诉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单位,法院无法受理。谁才是适格的被告? 这是本案的第一道门槛。

2. 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谁该担责?

商行的登记经营者是张某(工商登记显示),但于某的工资却是由方某甲按月发放,日常管理也接受方某甲的指挥。张某辩称“我只是员工,不是老板”;方某甲辩称“商行与我无关,我只是代发工资”。到底谁是真正的老板? 劳动者如何证明?

3.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于某入职近6个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但计算标准是什么?是按照全额工资5000元计算,还是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法律对“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特殊规定,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诉求金额被大幅削减。

4. 上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于某还将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列为第三人,认为他们是商行的上游合作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法院查明:某公司与商行的上一级公司(西安某有限公司)之间仅是区域代理关系,某公司并未直接管理于某,也未与于某建立劳动关系。于某能否让“上家”买单?

03策略

法院的裁判逻辑——“穿透式追责、分层式计算”

本案法院的审理思路清晰,对同类“单位注销+拖欠工资”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 第一步:穿透工商登记,锁定“实际经营者”

虽然金华市婺城区某商行的登记经营者是张某,但法院通过审查银行转账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

于某的工资全部由方某甲个人账户按月转账支付(共5笔,每月5000元);

于某在日常工作中接受方某甲的管理;

方某甲是上游公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大股东(持股40%),商行的业务也来源于某公司的区域代理。

据此,法院认定:方某甲是金华市婺城区某商行的实际经营者。根据《民法典》第5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应共同承担责任。

操作要点:劳动者在起诉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时,不应仅看工商登记的经营者,而应梳理工资发放账户、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找出“真正发钱、真正管人”的实际经营者,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2. 第二步:明确被告范围,排除“上家”责任

原告于某将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法院查明:

某公司与西安某有限公司之间是区域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于某不受某公司或其西安分公司的直接管理;

于某的工资并非由某公司发放。

法院据此认定:于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操作要点:在劳动争议中,应聚焦于实际用工单位。如果无法证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或“人格混同”,上游公司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

3. 第三步:精确计算各项赔偿——分层式认定

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请逐一审查,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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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步:缺席判决——不出庭不等于“没事”

本案中,登记经营者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缺席等于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仅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已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作出认定。

04结果

法院支持23431元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1.支付拖欠工资:被告张某、方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于某工资5000元。

2.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被告张某、方某甲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931元。

3.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张某、方某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

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5000元及工资中超出5000元的部分。

05金句

“老板可以注销公司,但逃不掉应负的责”

“企业注销不是‘金蝉脱壳’,更不是劳动者的‘维权死胡同’。法律既可以穿透工商登记的迷雾,找到实际经营者;也可以按比例精算赔偿,让每一位辛勤付出的劳动者拿到应得的报酬。”

——傅晓枫

06案例启示

保留工资发放记录,是锁定“实际老板”的关键:本案于某能成功追索方某甲的责任,最关键的是保存了方某甲按月转账5000元的银行流水。这些记录证明了“谁在发钱”,进而推导出“谁是实际经营者”。建议劳动者保存每一笔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实际经营者要担责:根据《民法典》第56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仍需对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前置程序虽受阻,不等于不能起诉:本案劳动仲裁以“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但于某并未放弃,而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劳动者遇到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前置的障碍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绕开。

(注:以上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网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傅晓枫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负责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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