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市思南县“未来某城”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姚杰,承建的4号楼工程项目,因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姚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铜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x月x日作出姚杰胜诉裁定,由于该项目有多个债权人,铜仁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执行过程中,铜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12月20日的执行裁定,裁定明确腾亚公司将以物抵债的资产过户在其名下后,三个月内将折价的9230万元交到执行局的指定账户,8年过去,姚杰的工程款至今分文未得。据姚杰反映,被保全的部分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出售资金并未进入法院监管的执行款账户,导致其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全额垫资承建项目,开发商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反复停工,直接经济损失逾700万元。
2015年,姚杰以挂靠施工形式,与贵州某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承接“未来某城”4号楼建设工程。为推进施工,姚杰耗尽家庭全部积蓄,同时向亲友拆借、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全额垫资投入项目建设。因开发企业深陷多起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纠纷,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相继被司法查封,2015年底至2017年期间,工程多次被迫停工。经姚杰核算,停工产生的钢管租赁费、塔吊设备占用费、务工人员误工费、垫资资金占用成本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逾700多万元;
2017年5月,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姚杰已完工工程量造价合计1238万元,另含工程保证金60万元,开发企业应付款项总额超1300多万元。
工程造价计算确认(甲方认定签字)
法院裁定以物抵债、补签四方协议,施工方等待8年未获清偿2017年12月,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作出执行裁定,将开发商名下“未来某城”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价9230万余元抵偿给其他债权人。
此后,在法院协调下,姚杰与相关方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在资产处置后清偿其债权,并明确若款项逾期,将按月计付利息。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努力推动以物抵债资产过户与复工,也约定在三个月清偿债务。
然而,8年过去,该项目的部分楼栋已被移交,过户资产也已完成分割,但姚杰应得的工程款和停工损失至今未拿到一分钱。据其反映,部分被保全的资产可能已被出售,但所得资金并未进入法院监管的执行款账户,导致他的债权无法实现。
(四方协议和法院判决)
在该案中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项目土地查封,系首封法院;铜仁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函给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参与分配,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商请移送执行,但在资产过户给腾亚公司后,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裁定中的债权同样未能实现,而铜仁中院对该案的执行进展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项目实际施工人、重庆法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债权人)的诉求:
1、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该案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核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与公信力。
2、恳求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法院、检察院督促按2017年12月20日的执行裁定执行应缴款项,尽快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债权人)。
3、恳请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人民法院,查看铜仁中院执行局(2017)黔06执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4)黔06执监87号裁定书;(2026)06执恢55、56号裁定书,是否属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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