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的网友

大概率都遇到过退租扯皮!

平日里和房东相处和睦、相安无事

偏偏等到退房交接

矛盾可能瞬间爆发

最让人头疼的一句话莫过于

退租要把房子恢复如新!

住了十几年的老房子

正常居住难免有磨损老化

到底算不算租客的责任?

“恢复原状”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是全屋换新

还是只修复人为损坏?

近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

宣判的一起租房纠纷

引发关注!

租住18年一朝翻脸

退租遭房东索赔24万

2006年6月,租客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承租案涉房屋居住使用,租期一年,保证金11600元。

合同里明确写了两条关键条款

✅ 租赁期满,房屋需恢复房屋交接时现状;

✅ 因租客使用不当、人为原因造成的房屋、设备损坏,由租客赔偿。

一年租期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张先生一直正常居住,这一住就是整整18年,直到2024年7月才正式退租。

租住期间

张先生对房屋做了两处改动

1. 原本的白色墙体,重新粉刷成了黄色;

2. 将原始三室户型,改造隔断成了四室。

在退房交接时

房东刘女士提出了严苛的

恢复“原状”要求

几乎等同于全屋翻新

拆除隔断,恢复原始三室户型;

修复墙体漏水损坏,全屋刷回白色;

地板、灶台全部换新。

租客张先生不能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房屋修复费用14万余元及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并要求其承担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000元。

张先生辩称

其系经过刘女士允许才进行了装修改造,墙壁发霉系房屋外墙渗水所致,与其无关;

除第三卧室地板为长期使用办公椅滑轮磨损所致,其余地板、灶台损坏均属于自然损耗,不应由其承担修复责任;

房屋空置系受市场行情影响及刘女士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赔偿空置损失。

张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刘女士退还房屋押金。

法院最终判决:

租客赔付6万余元,押金酌情退还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退租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若因承租人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坏,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系房屋自然损耗,不应由承租人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本案中

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需恢复原状交付房屋。虽然张先生是在经过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结构和墙体颜色进行了更改,但根据合同约定,其在返还房屋时理应恢复为原始状态,该部分修复费用应由张先生承担。

关于墙体、地板、灶台受损,刘女士申请对受损原因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双方确认租赁期间,张先生曾向刘女士反映过漏水情况,但双方均未维修。除张先生自认办公椅造成的地板损坏外,刘女士未能举证其余损坏系张先生使用不当所致,且案涉房屋出租时已经装修多年、张先生又实际使用18年,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然损耗。综合考虑房屋现状、使用年限、各自过错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修复费用3万余元。

关于房屋空置损失,刘女士在收回房屋后即挂牌出租,在诉讼之前张先生多次明确拒绝修复,在此情况下,刘女士作为出租人亦负有避免损失扩大之义务。结合双方沟通情况、房屋空置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再考虑鉴定报告载明的修复工期等因素,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空置损失3万余元。

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万余元、房屋空置损失3万余元,刘女士向张先生返还保证金6,600元。现本案判决已生效。

针对这个案件

有网友表示:

自己住18年也要重新装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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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认为:

自然损耗可以理解

不应该改房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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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租房改造一定要落实书面同意

同时留存沟通记录、

入住时房屋现状照片、视频

退租时分清“人为损坏”和“自然老化”

既不要被“恢复如新”绑架

也不要无故拖欠合理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