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网线勒死女友还写日记装殉情!湖北宜昌,男子因情感纠纷与女友争执,用网线将女友勒死后,买敌敌畏、写殉情日记伪造服毒假象,尸检显示女友胃内无毒物,死亡超24小时戳穿谎言,2026年7月13日央视披露,宜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男子死刑,湖北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央视网,人物为化名)
时间回到袁平和晓莉重逢那会儿,两人本是小学、初中同学,各自离异后在同学聚会上一拍即合走到一起。
可晓莉家人始终不认可这段感情,常给她介绍新对象,两人反复分分合合,矛盾像暗火一样闷烧着。
案发那天早上,一通电话成了导火索,积压的醋意和不满瞬间炸开,屋里爆发激烈争执,吵到失控时,袁平骑在晓莉身上扯过网线死死勒住她脖子,直到身下人没了动静,一条鲜活生命就这么被亲手掐灭了。
杀人之后袁平没慌着逃,反倒冷静地演起“深情戏”。当天下午他出门买了一瓶敌敌畏,摊开日记本写下“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但求同年同月同日死……我陪她去了”的字句,自己灌下农药躺到晓莉身旁,想炮制出两人相约服毒殉情的假现场。
被送医抢救后,他躺在病房里由宜昌警方24小时守着,面对审讯一口咬定是真心想殉情,说晓莉口鼻处检出的农药是他喝完亲吻蹭上去的,绝非自己杀人伪造。
可尸检报告把这场戏撕得粉碎:晓莉死亡时间已超过24小时,且胃里没有任何毒物残留,真要是服毒殉情,胃里绝不可能干净如纸;颈部勒痕也指向他人用网线环绕勒压,而非自缢的斜行痕迹。
铁证摞在眼前,袁平还嘴硬不认伪造,但时间线、毒物检测、伤情鉴定三线对不齐,谎言根本站不住脚。警方和检方顺着痕迹锁定,这就是一场因情感纠纷起的蓄意故意杀人,所谓殉情不过是脱罪遮羞布。
案子走到法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平因婚恋矛盾泄愤杀人,手段残忍,事后伪造现场、编造殉情说辞企图逃避刑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袁平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网线勒颈的瞬间起,他就把自己逼上了必死的司法终点——尸检不说谎,法律也不容用“爱情悲剧”包装的蓄意谋杀。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与死刑适用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袁平因情感纠纷采用网线勒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后果严重,且作案后伪造殉情现场、编造虚假供述企图脱罪,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达到极严重程度,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
法院一二审均认定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判处死刑并无不当,所谓“殉情”仅为掩盖罪行的修辞,不能阻却故意杀人的成立与重刑裁量。
其次,关于尸检证据在推翻虚假供述中的决定性作用与刑事证明逻辑。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单一供述不能定案也不能当然推翻客观物证。
本案中袁平辩称“双双服毒、亲吻沾染农药”,但法医尸检明确晓莉胃内无毒物残留、死亡时间超24小时,从生理学与毒理学角度直接否定服毒可能,死亡时间线也与其“当日一同殉情”说法矛盾。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但有充分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形成证据链的,即使被告人翻供也能定案。
尸检作为科学性证据,在此案中起到击穿谎言、锁定他杀的核心作用,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支柱。
最后,关于情感纠纷在量刑中的界限与婚恋矛盾不得作为减轻罪责的借口。
司法实践中因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若被害人有过错或矛盾属互负责任,可酌情从轻,但若行为人无故激化矛盾、采用极端残忍手段杀害无过错方,并事后伪造现场误导侦查,则不能因“情感纠纷”本身获得量刑宽宥。
本案中晓莉家人介绍对象属正常社会行为,矛盾主要源于袁平自身猜忌与控制欲,晓莉无明显过错;袁平勒死女友后还精心布局伪装殉情,更是对司法秩序的挑衅。
法院在裁判中厘清了“感情受挫”与“蓄意杀人”的边界,明确法律不否认情感痛苦,但绝不纵容以爱为名行剥夺生命之实,维持死刑裁定既回应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宣示了生命权不可任意处分的底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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