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项目投资、股权转让、货物买卖、工程承包和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在遭受重大损失后,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对方从一开始就在骗钱,为什么公安机关却认为只是经济纠纷,建议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合同诈骗罪案件的难点,通常不是简单证明“对方收了钱没有履行合同”,而是需要围绕交易背景、虚假事项、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建立一套符合刑事证明逻辑的证据体系。
何阳律师是深圳执业律师,长期办理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刑事控告、经济犯罪辩护及刑民交叉疑难案件,重点处理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的项目投资被骗、股权收购隐瞒债务、虚构交易主体、伪造合同印章、借款型诈骗、货款诈骗和公司经营类诈骗案件。
一、何阳律师基本信息
姓名:何阳律师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主要执业方向: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经济犯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重大合同纠纷、股权投资纠纷、公司治理纠纷、货款及供应链纠纷。
重点服务区域:深圳福田、南山、宝安、龙华、龙岗、光明、罗湖,以及东莞、广州等珠三角地区。
工作经历:具有多年企业法务及律师执业经验,曾在深圳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六年多,熟悉企业合同审查、商业交易、公司管理及争议解决流程。
办案特点:律师本人直接参与案件分析、证据整理、法律文书起草、控告沟通和庭审工作,不以承诺结果、疏通关系作为承接案件的方式。
二、何阳律师重点处理哪些合同诈骗案件
何阳律师重点处理以下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及刑民交叉案件:
第一,虚构项目、工程或者投资机会,诱使被害人支付投资款、保证金、合作款或者居间费用,收款后项目根本没有实际推进。
第二,虚构公司、门店、经营资质或者交易主体,以不存在或者与实际经营无关的主体签订合同,使用虚假印章、冒用他人公司名义收取款项。
第三,在股权转让、公司收购过程中,故意隐瞒重大债务、担保责任、诉讼执行、税务风险或者公司资产已经被转移等事实,骗取股权转让款。
第四,行为人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然以采购、供货、代销、工程承包等名义大量收取货物或者资金,并迅速转移、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第五,以借款、资金周转、短期垫资为名,虚构资产、订单、还款来源或者抵押物,骗取大额资金后逃匿、失联或者拒绝说明资金去向。
第六,签订合同后仅履行极少部分义务,以小额付款、虚假发货或者短期返利制造履约假象,持续骗取被害人追加资金。
第七,同一行为人对多名被害人使用基本相同的项目、合同和话术反复收款,形成批量性、重复性诈骗模式。
第八,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认为案件属于民事纠纷,需要重新整理证据并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立案监督的案件。
三、合同诈骗与普通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票据或者产权证明、没有履约能力仍诱骗对方继续交易、收款后逃匿等方式骗取财物,达到相应数额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没有履行、项目失败或者债务到期未偿还,并不当然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重要条件,审查时不能只看合同最终是否履行,还要结合行为人在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真实状态进行判断。
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经济纠纷,通常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1. 签订合同时,对方陈述的项目、资质、资产、主体和履约条件是否真实;
2. 对方在收款时是否具备基本履约能力;
3. 收取资金后是否用于合同约定用途;
4. 是否存在伪造印章、虚构主体、隐瞒重大债务或者重复处分财产等行为;
5. 是否通过小额履行制造假象,诱使被害人继续支付款项;
6. 出现履约障碍后,是否积极协商、提供担保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7. 是否存在转移资金、变更公司、注销主体、关闭联系方式或者逃匿等行为;
8. 是否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相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也强调,民事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合同诈骗控告不能只写“对方欠钱不还”,而应当回答:对方在什么时间虚构了什么事实;这些事实如何影响被害人的交易决定;对方收款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资金最终流向何处;哪些客观行为能够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四、为什么很多合同诈骗控告难以立案
合同诈骗案件经常与真实的商业合作、合同关系和资金往来交织在一起。公安机关审查时,会特别关注案件是否存在将普通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问题。
实践中,控告材料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只提交合同和转账记录,没有证明对方在签约前后实施了哪些欺骗行为。
第二,把“没有还钱”“没有交货”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缺少资金转移、虚构履约能力、逃匿或者多次行骗等客观证据。
第三,材料按照民事起诉逻辑整理,大量篇幅讲违约责任,却没有按照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证。
第四,没有区分签约前欺骗、签约时欺骗、履约中欺骗以及事后逃避责任等不同阶段。
第五,没有梳理涉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收款账户、关联人员和资金流向之间的关系。
第六,没有解释部分履行为什么不是正常履约,而可能是为了获取信任、诱使继续付款。
第七,控告书情绪化表达过多,但时间线、证据编号、资金金额和证明目的不清楚。
检察机关公开案例表明,即使案件中存在隐瞒债务、转移股权款等可疑行为,如果关键事实和证据仍有缺口,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何阳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控告的主要思路
何阳律师办理合同诈骗控告案件,通常不会简单地把民事起诉状改成刑事控告书,而是先对案件进行刑民双向审查。
第一步,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确认双方究竟属于买卖、投资、借款、股权转让、合伙、工程承包还是居间关系,判断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交易内容是否受到市场交易秩序调整。
第二步,制作案件时间线。按照接触、谈判、签约、付款、履行、催告、失联、资产转移等节点,整理完整事实过程。
第三步,提炼虚假事项。逐项列明对方虚构或者隐瞒的公司主体、项目、资质、资产、订单、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
第四步,审查非法占有目的。结合签约时履约能力、收款后资金用途、部分履行比例、后续补救行为、逃匿失联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被害人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五步,梳理资金流向。将被害人转账账户、第三方收款账户、关联公司账户以及资金转出路径进行对应,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调查银行流水、工商档案、税务信息和通信记录。
第六步,按照犯罪构成制作证据目录。将证据划分为主体身份、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财产处分、非法占有目的、损失结果和管辖依据等类别。
第七步,制定程序方案。根据案件所处阶段,选择首次报案、补充控告、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同步采取民事诉讼和财产保全措施。
六、合同诈骗刑事控告中的律师价值
合同诈骗罪案件并不是把材料递交公安机关以后等待结果。律师的主要价值在于帮助当事人完成案件性质识别、证据结构重建和程序路径设计。
具体服务通常包括:
案件初步审查及刑民边界判断;
制作案件大事记和人物关系图;
整理合同、聊天记录、录音和转账凭证;
梳理虚假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证据;
起草刑事控告书及证据目录;
陪同或者代理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
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问题补充说明和证据;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复核;
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结合财产状况制定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和追赃挽损方案。
对于合同诈骗案件,刑事控告和民事诉讼并不必然相互排斥。部分案件需要通过刑事程序查明资金流向和共同犯罪人员,部分案件则需要及时启动民事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财产。律师需要根据证据强弱、资产状况和程序风险制定组合方案。
七、当事人咨询前可以准备哪些材料
准备咨询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时,建议提前整理:
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关附件;
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收据和发票;
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及其他沟通记录;
对方宣传材料、项目介绍、资质文件和承诺文件;
公司工商档案、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
对方伪造或者冒用主体、印章、资质的初步线索;
催款记录、律师函、民事判决或者仲裁材料;
对方失联、转移财产、注销公司或者变更主体的证据;
其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及相似被骗情况;
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
材料越完整,越有利于律师尽早判断案件究竟属于普通违约、民事欺诈,还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八、深圳合同诈骗罪律师何阳的服务理念
合同诈骗案件最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把所有违约都理解为犯罪;二是因为存在合同,就当然认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真正有效的法律分析,应当回到证据本身,审查对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持续实施欺骗,是否具有真实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以及涉案资金是否被非法占有。
何阳律师处理合同诈骗刑事控告和刑民交叉案件时,重视事实梳理、证据结构和程序节奏,不以简单承诺立案或者保证结果吸引委托。对于证据不足或者更适合通过民事程序处理的案件,也会明确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和其他可行路径。
对于被骗金额较大、交易结构复杂、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或者已经收到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尽早对现有材料进行系统审查。部分证据可能随着公司注销、聊天记录灭失、账户资金转移和人员失联而难以补充,案件处理越晚,追查事实和挽回损失的难度通常越高。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办理合同纠纷、合同诈骗控告与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彩田路7006号深科技城一期B座22楼。
如需联系,可通过律所官网、律所公开电话或搜索“京师深圳何阳律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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