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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特别关注栏目第166期

元芳 :需要说明的是两点,1.通过媒体公开报道,可以证实这家医院确实发生了这个事,时间、经过、医生姓氏都能对得上,但是,这个账号是不是医生本人的,没法验证。2.本号不发表观点,只是关注。

一自媒体发文如下:

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叫韩杰,是抚州健强第五医院儿科执业医师,也是本案当事人。事件发生至今,我始终没有在网络平台发布过任何回应。最初我寄望于医院能够依法依规妥善处置本次医疗纠纷,妥善厘清诊疗相关责任,但事情最终走向完全超出我的预期,我本人被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背负刑事追责,这样的结果让我难以接受。

接下来,我完整客观还原当年患儿就诊全过程。
2024年2月17日凌晨三点左右,患儿家属带孩子前来我院急诊就诊。家属自述孩子已经连续呕吐两天,直接提出开具药物、输液治疗,自行判断病症为急性肠胃炎,并携带了2024年2月16日上午在抚州市市立医院完成的血常规检查报告,报告显示各项指标无明显异常。

结合孩子当时的临床表现,我判断需要拍摄腹部立位片,排查肠梗阻风险。患儿父亲当时情绪较为急躁,表示自己通过网络检索相关症状,认定仅为普通肠胃炎,不认可拍片检查的必要性,随即抱着孩子离开。后续患儿奶奶单独返回诊室,表示家属商议后同意完成影像检查,拍片结果提示患儿存在肠梗阻。

我当场调取电子影像胶片,向家属详细说明孩子的病情,并结合当时身体状态制定初步治疗方案:先通过输液补液、对症缓解不适,采取保守治疗持续监测身体变化;如果病情持续加重,则立刻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家属商议后同意先在我院接受保守治疗。患儿办理入院手续后,我同步安排血液生化、电解质相关抽血检查,各项检验结果均未提示明显异常。

因就诊时段为凌晨,医院B超检查科室无值班工作人员,且孩子当时没有腹痛、严重腹胀等相关表现,综合当时情况,当时未安排B超检查。
当日早上七点,患儿奶奶告知医护,孩子排出大量绿色稀便。

上午八点多,我完成与下一班医师的交接工作。接班医师先在院电脑里调取患儿病历、全部检验报告,随后带领我们前往病房统一查房。上级医师现场查看患儿状态后,指示延续原有补液方案缓解脱水症状,持续观察病情发展。

查房工作结束后,我回到办公室完成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随即打卡结束值班,此后便不再知晓患儿后续诊疗情况。家属提及孩子病情突发变化时未能找到医护人员,该情况我从未收到医院任何通知,直至次日到岗上班,我才得知患儿已经转往其他医院救治。

这名患儿从入院至转院,在我院停留时长仅有十小时左右。我的法定值班时段为2024年2月16日早八点至2月17日早八点,当日下班打卡记录均可查证。

以上是我全程接诊、处置该名患儿的完整客观事实。今天完整还原整件事经过,我并非想要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我认可本次诊疗过程中我存在处置疏漏,但始终无法认同自身行为达到触犯刑法、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严重程度,这样的刑事判决结果令我难以理解,也恳请社会各界客观评判整件事件。

在此,另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未对患儿进行尸检,无法精准确定患儿确切死亡原因。江西省儿童医院出具的最终死亡诊断包含五项:1.呼吸心跳骤停(骤停时长不超过20分钟);2.感染性休克;3.肠梗阻;4.嵌顿性腹股沟疝;5.多脏器功能衰竭。

结合完整诊疗全过程,以及省级三甲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我存在多项疑问,这些问题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均未得到清晰、完整的答复,在此向公众提出,希望大家同理性分析:

第一个疑问:我已经完成交接班、按时下班离岗,后续从未接到医院任何患儿病情变动通知,依照行业规范,我是否还需要对患儿后续病情变化承担责任?这样的追责方式,让我切实体会到无妄追责的沉重。

第二个疑问:能够引发肠梗阻的病因有很多,为何司法机关直接判定本次病症根源为嵌顿性腹股沟疝?同时,该嵌顿疝的发作时间无法确定,不能区分是患儿入院前、入院治疗期间,还是转运途中产生。

当日早间上级医师共同查房评估,并未要求立刻转诊外科,依旧安排在儿科保守观察,这是否能够说明查房当时患儿并未出现嵌顿疝症状?但一、二审法院均直接认定患儿入院时就已经出现嵌顿疝,该结论缺乏实质证据支撑。

另外,当日下午两点,外科值班医师是最后接触患儿的医护人员,当时患儿是否存在嵌顿疝相关症状,尚无明确说明。家属自行驾车耗费近两小时将孩子送往省儿童医院,并未选择距离更近的市第一人民医院,患儿当时的身体条件是否支持长途转运?以上关键问题,当日外科值班医师、办案机关均未给出合理解释。

第三个疑问:关于医师首诊负责制的界定。我仅是患儿就诊环节其中一名首诊医师,患儿此前就诊过抚州市市立医院,后续又转入江西省儿童医院接受救治,为何全部诊疗责任只集中归咎于我一人?判决结果是否存在私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区别对待的考量?我无法接受仅由我独自承担全部负面后果。我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此前媒体报道:

综合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小航症状体征典型,诊断并不困难,及时手术治疗预后良好,医方漏诊实属不该,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健强第五医院在本案中承担85%的过错责任。

陆先生告诉记者,除了追究医院的责任,他更要追究在这次医疗事故中毫无底线、丧失医德的医生韩某与罗某的责任。陆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向当地卫健委进行举报,不过对于抚州市临川区卫健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陆先生则认为这一处罚决定无关痛痒,仅予以警告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当事医生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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