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解答
行政诉讼撤诉是指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主动撤回起诉,终止诉讼程序的行为,其条件和法律后果具有明确法定规范,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形。
申请撤诉的条件:撤诉主体为原告(包括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撤诉需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提出;撤诉需出于原告自愿,不得强迫原告撤诉;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撤诉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按撤诉处理的条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后果:撤诉获准后,诉讼程序终止,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原告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撤诉不影响原告针对同一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符合复议条件的)。
二、参考判例(裁判文书网典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撤226号
裁判要旨: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法院裁定准许。
(2023)苏行撤终724号
裁判要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2023)粤行撤异833号
裁判要旨:撤诉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第八十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 第八十一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情况。
四、律师观点
1. 撤诉是原告的权利,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随意撤诉,尤其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可能不予准许撤诉。
2. 原告申请撤诉前,需慎重考虑,避免因撤诉丧失救济权利,尤其是撤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3. 按撤诉处理视为原告主动撤诉,产生与申请撤诉相同的法律后果,原告需注意遵守庭审纪律和诉讼程序。
4.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后,原告同意撤诉的,需确认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符合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
五、评析
本问明确撤诉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规范原告的撤诉行为,保障原告的撤诉权利,同时避免撤诉的滥用,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诉讼问楹庭律师,矿业权纠纷问楹庭律师、行政处罚也要问问楹庭律师,企业要清楚法律关系、类似判例和裁判规则之后再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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