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鸟类行为,日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从近年审结的涉野生鸟类案件中,选取了屈某、蒋某、屈某某于禁猎期在禁猎区非法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屈某、蒋某、屈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许可,在明知不能随意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以取乐为目的,使用强光头灯、弹弓及钢珠等禁用工具,在西安市多个禁猎区内非法猎捕8只雉鸡、3只山斑鸠。经有关行政机关认定,案涉狩猎野生动物的地点为禁猎区,猎捕时间为禁猎期,使用的弹弓、强光头灯等属于禁猎工具。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蒋某、屈某某使用弹弓、强光头灯等禁猎工具,在禁猎区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野生动物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屈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计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常见的斑鸠、树麻雀、野鸡等。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设立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站进行公开审理,旨在教育广大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在生活生产场所周边经常出现的野生鸟类也是法律、法规保护的“三有”保护动物,基于赏玩等目的,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仍然触犯法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审理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