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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分两次向黄某(另案处理)购买75公斤穿山甲甲片,由冉某把该穿山甲甲片运至小区大门口附近,林某取走穿山甲甲片。后林某让其妻子洪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00元。林某把上述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他人。2020年8月,被告人邱某在明知黄某向他人购买3.95吨穿山甲甲片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穿山甲甲片从A市运输至B市,黄某向邱某支付运输费30000元。案发后在黎某(另案处理)家中搜查出的穿山甲甲片即为邱某非法运输至B市的穿山甲甲片,经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穿山甲甲片属穿山甲科动物的甲片,穿山甲属穿山甲科所有种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同时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Ⅱ。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穿山甲甲片每公斤8000元。邱某运输穿山甲甲片总价值为316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另查明,二审中,邱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违法所得28000元。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对收购的穿山甲甲片价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药品的价值?被告人称其对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主观不明知,如何判定其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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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林某向黄某购买的货物中包括全虫、西洋参、仅购买94000元的甲片、指控林某情节严重无证据证明、且林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向黄某购买穿山甲甲片118000元,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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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购买者对收购穿山甲甲片的价值以及运输者对运输穿山甲甲片主观明知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

一、购买者对收购的穿山甲甲片价值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判定该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1)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2)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3)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以核定价值为准,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邱某运输的货物穿山甲甲片的核定价值为每公斤8000元,实际交易价格为每公斤800元,以核定价值的价格认定;因该实物销售完毕,无法对实物进行鉴定,故对被告人林某依照其实际交易价格认定。被告人林某辩称其只购买94000元穿山甲甲片,相关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涉案价值10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出售给何某、王某长的穿山甲甲片没有实物,何某没有归案,王某长不承认购买其穿山甲甲片,其销售给王某长价值49000元穿山甲甲片款无法认定,销售给何某40公斤穿山甲甲片也不能认定。经查,林某供述、同案犯黄某供述、证人洪某证盲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洪某微信支付给黄某10万元系购买穿山甲甲片的货款;林某供述其欠黄某28000元全虫款未支付,黄某供述未提及向林某出售过西洋参,在案证据能够排除该10万元货款包含其他中药材教的可能性。林某、黄某供述关于穿山甲甲片的交易方式、送达方式、次数、金额供述细节虽有不一致之处,特合个体认知差异的规律,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林某从黄某处购买10万元穿山甲甲片的事实。被告人邱某辩称其被黄某欺骗以运输中药材为名运输穿山甲甲片,系帮助行为应认定为从犯;认定其涉案数额不应当以黄某非法交易价格为依据,本案应当以其获益28000元定罪处罚,经查,邱某运输的穿山甲甲片价值经鉴定为3160万元,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以其获益的28000元或上家交易价格为依据。郏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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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输者对运输的货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主观不明知,如何判定其刑事责任?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行为对象的识别问题,有学者总结出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的判断标准有客观事实条件的不允许和行为人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仍受限于客观条件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没有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去认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行为人已经充分努力查找、咨询相关法条、法规,但仍受自身能力或客观条件限制,仍无法取得正确认识。"在审理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中,对象认识错误或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提出的辩护理由。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不知道其针对涉案动物所实施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或不认识、不知道涉案动物是野生动物,或者不知道涉案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根据责任主义原则,排除故意或者阻却、减轻行为人责任。本案被告人运输前黄某已告知邱某运输物品系穿山甲甲片,即使按照邱某所述其不知穿山甲甲片为违禁品,但在验货过程中,黄某明确告知其删除验货图片,在交付货物时选择偏僻场所,邱某与黄某聊天称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事后获益远高于正常运输费用,故应认定其主观明知。

也有观点认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知法推定”的立场,推定所有公民都应当了解国家设置的各种法律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原则上不以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应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处理。以上两种观点在对象认识错误处理规则方面是一致的,即事实认识错误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在违法性认识方面持有不同立场。根据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现状、事后行为人实施行为以及刑罚目的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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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刑法立场方面,应当坚持以“知法推定”为主、例外情况为辅,防止行为人任意以不知法为由推脱罪责,进而督促执法主体主动履行宣传、执行法律的责任,唤起公众知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亦应本著公平合理的精神,允许行为人证明其“不知法"。但违法性认识是主观的,不能单独依靠被告人的供述,必须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推断认定。实践中,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生活环境、文化程度、从事职业、阅历、专业知识和能力、被抓获前后的表现,并结合行为人、同案人的供述内容推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其次,在认识范围方面,应当宜宽不宜严。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同于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属事实认识的范畴,如误把家禽当野生动物,误把白当原鸡,误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成一般保护动物等,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即构成要件符合说认为,行为人预想实施犯罪的对象与实际侵犯对象不一致时,如果错误认为的对象与预想侵犯的对象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不影响对行为人的故意罪责认定;如果二者不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应以实际认识的对象认定故意罪贵。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已认识到客观的犯罪事实,但误以为其行为不违反刑法,误认为不是犯罪。通常而言,违法性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只关系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性和责任程度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一般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对违法性认识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只要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实施行为不合法,即应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其中出现的具体认识偏差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因此,除误以为有罪为无罪外,其余几种情况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人的罪贵认定。

最后,在证明责任方面,应当由被告人举证为主。违法性认识错误属于辩护性理由,应由被告人举证证明其欠缺现实的违法性认识,且其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在被告人确实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应当本着刑事朴素价值观念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郏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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