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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的血汗钱,不该成为房主“入住后赖账”的牺牲品。

一场农村建房纠纷,三次对簿公堂,建筑公司至今没拿到剩下7万多血汗钱

在甘肃宁县春荣镇,一栋价值34.58万元的农村自建房拔地而起。合同签了,房子盖了,装修完了,夫妻俩也住进去了——可承建方庆阳聚宝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迟迟拿不到剩下的7万多元工程款。为了这笔钱,这家小建筑公司打了三场官司,从县法院打到市法院,再打到省高院。官司打完了,钱呢?还是没拿到。

34.58万的合同,80%都付了,剩下20%凭什么不给?

2019年5月18日,聚宝盆公司与赵芳霞签订了《EPS模块建房合同书》,由聚宝盆公司为赵芳霞在宁县春荣镇宁春村承建一套私人住宅。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233㎡,工程造价345800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

施工过程中,赵芳霞又要求附加楼顶保温设施,聚宝盆公司将材料采购到位后,赵芳霞却自行决定不予使用——但材料费3300元已经花了出去。

工程顺利竣工。按照合同约定,赵芳霞支付了80%的工程款276640元,剩余20%工程款69160元及保温材料费3300元,合计72780元,赵芳霞一分未付。

房子验收时,房主列了张“问题清单”

2019年8月7日,在房屋建设竣工后的验收过程中,双方签订了一份《EPS模块建房合同交工存在需要处理问题》的协议。协议中列出了房屋存在的八项质量问题,同时约定:“工程造价345800元按百分之十扣除34580元作为维修预算,如工程无任何问题,半年后结算。”

也就是说,按照这份协议,如果房屋半年后没有问题,赵芳霞就应该支付剩下的工程款。

可半年过去了,赵芳霞依然没有付款。更关键的是——赵芳霞随后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并已实际入住。

三场官司,三个结果,钱还是没拿到

为了讨回这7万多血汗钱,聚宝盆公司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赵芳霞的诉讼代理人是她的丈夫王刚财,夫妻俩一起摆明了要赖掉我们公司的尾款

l一审(宁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判决驳回聚宝盆公司的诉讼请求。

l二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改判,认为聚宝盆公司已按合同完成施工,《补充协议》指出的质量问题无相关证据证实,且赵芳霞随后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二审判决赵芳霞支付聚宝盆公司72780元。

l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再次驳回聚宝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子,90%多会维持原判,同时,买受人入住房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贯被认定为事实验收。因此,应优先考量协议履行现状与房屋交付事实,而非片面仅凭协议推翻。

从县法院到市法院再到省高院,聚宝盆公司赢了又输、输了又赢、赢了又输。三轮官司打下来,钱没拿到,诉讼费倒贴了不少。
几个让人想不通的问题

1.房子都装修入住了,质量问题还说得过去吗?赵芳霞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房屋已经过全面装修并实际入住。二审法院明确指出,“赵芳霞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并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她对房屋质量的实际认可。
如果房子真有严重质量问题,你会花大价钱去装修、然后住进去吗?

2.说好的“半年后结算”,半年过去了为什么不结算?《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如工程无任何问题,半年后结算”。房屋已装修入住,说明工程“无任何问题”的条件已经满足。可赵芳霞却以“问题未解决”为由继续拒付——这合理吗?

3.反诉提了又撤,质量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在一审中,赵芳霞曾提出反诉并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但令人费解的是,她后来因未缴纳反诉费导致反诉未被受理、鉴定也未进行。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真的如此严重,为什么连鉴定费都不愿意出?

4.“不签字就不付款”——这份协议公平吗?聚宝盆公司主张,《补充协议》是在“不签字就不付款”的压力下签订的。当时所有建筑材料及人工费都是欠账,公司无奈之下才在协议上签了字。
一份在“不签字就拿不到钱”的胁迫下达成的协议,其公平性本身就值得打上问号。

小企业的生存困境,谁来关注?

聚宝盆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9日,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屋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的小型建筑企业。7万多元对一个大型建筑公司来说或许不算什么,但对这样一家刚成立不久的小公司来说,是实实在在的生存压力。

一边是房主住进了新房,一边是建筑公司拿不到血汗钱。房子盖好了,装修完了,人也住进去了——凭什么不给钱?
1.恳请相关单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深入、全面地彻查相关事宜,并将办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公开公示,以确保整个流程的公正、透明。
2.诚望广大网友和人民群众能够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事件予以关注跟进,并帮忙转发相关信息,助力推动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强烈请求政府各单位高度重视此类情况,给予重点关注,推动问题尽快得到合理解决。

最后

本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反复,本身就说明问题的复杂性。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工程已完工,房屋已交付,房主已入住。在这种情况下,以质量问题为由无限期拖延支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