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我们聊了租地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几个“坑”。【金诉专栏】土地租赁,这五个“暗雷”你遇到了几个?这些坑,有些是大家“想当然”或者“图省事”踩进去的,但还有一些问题,可能会更隐蔽、更防不胜防。它就藏在那一纸合同里,表面上写得清清楚楚、合情合理,可等你签了字、付了钱、用了地,才发现自己已经掉进了对方精心设计的“陷阱”,进退两难。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条款的不明确、不完整,往往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这些条款一旦出了问题,不仅维权困难,甚至会成为对方攻击你的“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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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模糊的面积、四至和用途——“合同一张纸,官司跑断腿”

土地面积是租赁合同中最关键的信息。现实中,很多合同只写了模糊的数字,却没有附上图,也没有约定“四至”。等到实际种地或施工时才发现面积“缩水”了、位置错了,或者对方存在擅自扩建的行为等。

避坑指南:合同必须载明土地的准确面积、位置、平面图以及四至界限。用途条款必须具体,例如“本土地仅为农作物种植,不得自行建设厂房”。

陷阱二:对“口头承诺”缺乏书面约束——改造、建设的钱打水漂

现实中,承租方往往会对租赁土地进行前期投入和改良,比如平整地面、安装管道、构建建筑等。而出租方为了促成租赁,常常口头承诺“你随便搞”。可一旦合同产生纠纷,对方就反悔了:“我没同意过!”这时候,倒霉的可能就是承租方

像我们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的土地租赁纠纷,周某在租赁、改造闲置养殖场之前并没有取得负责人的同意,而是直接和负责人的亲属签了合同,随后就对场地进行了改造。后续,负责人以“租金过低、没经过我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占用损失。虽然双方以调节的方式解除了合同,但由于周某对改造场地的损失举证不足,缺乏票据、合同等证据支撑。最终,周某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也就是说,土地租赁的相关纠纷中,若合同未约定装修补偿、违约责任等条款,且进场施工费用无正规票据,很有可能会导致损失难以全额主张。

避坑指南:所有关于临时设施、装修改造、前期投入的口头承诺,都应当写入补充协议中。对前期基建产生的发票单据、现场照片,务必一应俱全、规范存档。

陷阱三:租金条款“名不副实”——涨租或随意中断的风险埋下隐患

土地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通常是定期的。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双方未明确租金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约定方式,就可能出现出租方年年涨租、或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的情况。

中国法院网曾发布过一起案件:2009年,李某与63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从2009年起至2028年止,以“每亩每年550斤稻谷的市场价”支付租金。但自2021年至今,李某均未按约给付租金,且其于2023年外出后,鱼塘便无人经营。2021年到2023年期间,村民多次要求李某给付土地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协商。2026年3月底,村民诉至安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所欠土地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经过法院及当地相关部门的调解,村民们最终拿回部分租金。

避坑指南:租赁合同要详细规定租金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方式、违约金、滞纳金等。如果是以稻谷等实物支付,需明确参考哪个市场、什么时间的价格基准,减少事后扯皮。一旦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况,要及时展开维权,越拖损失越大。

陷阱四:任由合同“自然延续”——丧失主动权,让自己陷入被动

租赁期满后,如果签订了书面续约条款,双方都好办。但如果没有及时续签,而双方继续按原履行的方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该租赁关系可能变为“不定期租赁”。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而使承租方的未来投资、种植周期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中。

避坑指南:当合同到期前,须及时商议“续租”条款,明确是否自动续约或以某种条件续约。切记不要因“懒”而任由它自然过渡。

合同签得好,能避免大部分纠纷;合同签得不好,再好的土地也无法安心耕种经营。希望大家在租赁土地时能够将约定落实到书面上,并尽可能地将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一一核对,确保合同成为护身符而不是隐患。如果对于土地租赁不太了解,在起草租赁合同时,也可以请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