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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奥浦迈,股票代码:688293)于近日发布《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7月修订)公告,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董事会职权、利润分配政策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章程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最新监管要求。

公司基本信息与治理架构

公告显示,奥浦迈前身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名称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194,199元,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架构方面,章程明确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不设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股份发行与股东结构

章程披露,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总股本为6,000万元,发起人共计10人,均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其中,创始人肖志华认购2,000.95万股,持股比例33.3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杰(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持股14.77%、13.97%,位列第二、三大股东。

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 (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肖志华2,000.9533.35%净资产折股华杰(天津)医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77%净资产折股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3.97%净资产折股国寿成达(上海)健康产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0.81%净资产折股宁波稳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67%净资产折股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21%净资产折股宁波贺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7%净资产折股北京元清本草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56%净资产折股上海稳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净资产折股深圳市领瑞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59%净资产折股合计6,000.00100.00%

公司当前股份总数为142,194,199股,均为普通股,全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章程对股份转让作出严格限制,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权利与股东会职权

章程详细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提案权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股东义务包括遵守章程、缴纳股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包括选举董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及修改章程等重大职权。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等情形下2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权责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职权。章程明确了董事会对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其中对外担保单笔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等情形需经股东会审议。

高级管理人员中,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提请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信息披露等事宜。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其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或泄露公司秘密。

利润分配政策

章程确立了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强调重视投资者合理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差异化现金分红比例如下:- 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80%- 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40%-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也可在满足现金分红比例前提下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合并分立与清算解散

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定。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与债权人另有书面约定。

公司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等。解散后应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负责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事宜。

本次章程修订是奥浦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的重要举措,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公司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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