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酷暑季节,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及我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用人单位要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方法科学。
二、适时调整作业时间。要根据市气象局当日发布或者监测的日最高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待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等待遇。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
2.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3.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应当提供防护用品。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遮阳帽、防晒衣、防护眼镜、手套等,以及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确保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基本防护措施。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六、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建议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并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职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关心关爱职工是企业成功发展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确保广大劳动者清凉度夏、平安度夏。
株洲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6年7月15日
来源丨株洲工会
编辑丨沈紫萱
审核丨刘跃辉
校对丨符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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