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在床上“吞云吐雾”
看似惬意的习惯背后
却潜藏着致命危险……
房东起诉索赔维修费7000元
租客提起反诉索赔3万余元
2025年10月31日清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某出租屋内,租客小孙洗漱时闻到刺鼻焦糊味。推门一看,卧室内火苗已引燃床垫,被褥正冒浓烟。小孙与合租室友小刘慌忙接水扑救,火虽扑灭,但床具、桌椅、地板、墙面已被烧损熏黑,一片狼藉。事后,两名租客未与房东协商便私自搬离。房东祁女士无奈自行花费7000元维修房屋,并将小孙诉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孙当庭表示自己没有违规操作,火灾原因不明。小孙还提起反诉,要求祁女士赔偿其烧伤医疗费、误工费、财物损失等合计3.5万余元,并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法院:承租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赔偿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表明:着火卧室的电路、插座、充电器及空调线路均完好,无电气故障痕迹;房屋结构无外人侵入迹象,排除第三方行为可能。而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留有大量烟头。庭审中,小孙亦自认长期吸烟,事发当日早晨曾在卧室及卫生间吸烟。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系小孙遗留的未熄灭烟头或烟灰引燃床上用品所致。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卧室内吸烟、随手丢弃烟头的危险性,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合租室友小刘未参与吸烟,亦无监管同住人个人习惯之法定义务,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小孙全额赔偿祁女士房屋维修损失7000元;驳回小孙全部诉讼请求。小孙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
邻居亦可向租客主张侵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排除电路故障及房屋固有缺陷,火灾系承租人在卧室内吸烟、未熄灭烟头引燃可燃物所致,属承租人自身重大过失,房东无过错,故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其自身人身及财产损失应自行负担,无权向无过错的房东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因租客失火殃及邻居家财物或公共区域,邻居亦可向有过错的租客主张侵权赔偿。只有当房东提供的房屋存在消防隐患,如线路老化未修、未配灭火器等情况,且与火灾发生或损失扩大有因果关系时,房东才需在过错范围内分担责任。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潘俐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陈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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